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凯杰议员的提问和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社会对慈善组织透明度及问责性的持续关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每年获《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豁免缴税的慈善组织数目,以及新获豁免及被撤销豁免资格的机构数目;在被撤销豁免资格的个案中,主要涉及的原因为何(如不符慈善宗旨、停止运作、帐目问题等),当中有多少机构因未能通过定期覆查而被撤销豁免资格;
(二)税务局现时除了在其网站刊载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外,有否另行编制更详细的内部参考文件,整理相关案例中关于「慈善性质」及「公众利益」的判断原则;如有,会否考虑将有关原则进一步整理为更详尽的行政指引或实务说明并对外发布,以便申请机构及公众更清晰掌握有关准则;
(三)鉴于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二○一三年十二月发表有关慈善组织的报告书曾指出,纯依赖案例而非明确的法定定义界定什么可构成「慈善宗旨」可能影响法律的清晰性,税务局在定期覆查获豁免机构时,有否遇到因不同案例情况而衍生的诠释问题;如有,如何跟进处理;
(四)鉴于法改会有关慈善组织的报告书发表至今已逾12年,在累积现行行政措施的运作经验后,政府有否就报告书中建议的「慈善事务委员会」进行内部探讨或初步研究;会否考虑在适当时候就慈善组织不同规管模式的利弊谘询持份者,以探讨长远完善相关法例框架的可行性;
(五)鉴于审计署二○一七年四月第六十八号报告书第1.4段指出,社会福利署(社署)、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及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各自规管不同类型的公众地方慈善筹款活动,而该报告书第5.7段指出,社署及民政署均就筹款活动帐目施加审计及呈交条件,食环署则只对每年获发较多牌照的机构有类似规定,当局会否研究逐步统一有关规范标准,包括要求所有涉及公众地方的慈善筹款活动均须提交经审计帐目,并就善款用途及筹款开支设定更清晰的披露要求;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为进一步提升透明度和公众监察,会否建立跨部门的慈善组织中央资讯平台,整合分散于各部门的机构基本资料、豁免资格、牌照及经审计帐目等资讯,方便公众查阅;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范凯杰议员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环境及生态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劳工及福利局后,我代表政府答覆如下:
(一)慈善团体如符合《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所订明的条件可获豁免缴税,即(i)所得利润是纯粹作慈善用途;(ii)所得利润其中大部分并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及(iii)该行业或业务是在实际贯彻该慈善团体明文规定的宗旨时经营的,或与该行业或业务有关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进行,而该慈善团体正是为该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在过去五个财政年度,获税务局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总数,以及新获豁免缴税和被撤销豁免缴税资格的慈善团体数目如下:
| 财政年度(截至 三月三十一日) |
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数目 | 新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数目 | 被撤销豁免缴税资格的慈善团体数目 |
| 二○二一/二二 | 9709 | 446 | 222 |
| 二○二二/二三 | 10042 | 532 | 240 |
| 二○二三/二四 | 10516 | 649 | 221 |
| 二○二四/二五 | 10849 | 584 | 285 |
| 二○二五/二六 | 11079 | 412 | 205 |
在过去五个财政年度,被税务局撤销豁免缴税资格的慈善团体数目及理由如下:
| 财政年度(截至 三月三十一日) |
被撤销豁免缴税资格的慈善团体数目 | 慈善团体被撤销豁免缴税资格的原因 | |||
| (i) 解散或 清盘 |
(ii) 停止运作或不活跃 |
(iii) 没有回应税务局的查询或失去联络 |
(iv) 不再符合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 |
||
| 二○二一/二二 | 222 | 121 | 8 | 92 | 1 |
| 二○二二/二三 | 240 | 135 | 15 | 89 | 1 |
| 二○二三/二四 | 221 | 108 | 18 | 90 | 5 |
| 二○二四/二五 | 285 | 144 | 27 | 111 | 3 |
| 二○二五/二六 | 205 | 106 | 24 | 74 | 1 |
税务局没有就因未能通过定期覆查而被撤销豁免缴税资格的个案作分类统计。
(二)至(三)税务局在处理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提出的豁免缴税申请时,一向参照有关普通法案例,以决定申请机构是否法理上的慈善团体及是否为公众利益而设立。税务局亦会对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进行定期覆查,以确定其宗旨是否仍具慈善性质及其活动是否符合所述的宗旨。税务局会按每宗个案的事实及情况作出考虑。税务局亦会不时更新《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以便向申请机构及公众提供清晰指引。
税务局就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进行定期覆查时,并没有遇到因应用相关普通法案例而衍生的诠释问题。
(四)政府在参考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发表的《慈善组织》报告书、相关审计报告和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的建议后,已于二○一八年起分阶段推出及实施一系列行政措施,以进一步提升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及问责度,当中包括把获批准的慈善筹款活动的举办机构所提交的经审计帐目上载至「香港政府一站通」内的筹款活动专页供公众参阅;制定新的《慈善筹款良好实务指引》(《良好实务指引》)供慈善机构采用;以及推出电话专线,供市民查询或投诉团体在公众地方举行的慈善筹款活动等。
至于有关设立「慈善事务委员会」的提议,法改会在最终报告书中指出,其于二○一一年进行的公众谘询反映社会显然在是否成立未来的「慈善事务委员会」这个议题上没有普遍共识。考虑到公众和持份者在谘询期间所表达的两极化意见和关注,法改会最终建议当时不应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另一方面,鉴于与慈善机构相关的法例框架及规管模式涉及不同政府决策局和部门,而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作为慈善机构的监管单位,会对香港慈善组织的界定及其运作模式带来重大影响,政府须审慎考虑有关建议,并持续检视有关建议的适切性和推行时机。
(五)现时,慈善机构在公众地方举办筹款活动,须因应活动的类型及个别情况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社会福利署(社署)及/或民政事务总署申请适当的许可证/牌照。相关政府部门按其职能规管不同类型的公众地方慈善筹款活动,并视乎不同慈善筹款牌照或许可证的性质施加相应的牌照条件,例如就慈善筹款活动呈交经专业会计师审计的收支结算表和鉴证报告等。
食环署就街头售卖货品的慈善筹款活动发出临时小贩牌照,旨在确保活动合乎卫生要求和不会造成阻碍等。持牌机构只可在两个连续星期内不多于五天在指定时段和地点卖物筹款。该些筹款活动规模相对较小,而且涉及实物交易及捐款人不可扣税。因应审计署及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建议,食环署参考社署发出的指引,并考虑筹款活动的性质、规模、时限,以及规定是否切合实际情况等因素,已在二○一八年就筹款活动所收款项的保管安排、财务问责和筹款目的披露等加入相称的新持牌条件及行政措施。
(六)为提升慈善机构所提供的资料的透明度及方便公众查阅,自二○一八年起,政府已加强整合各部门与慈善筹款活动有关的资讯,并上载至「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筹款活动专页。该专页除让市民浏览获批准慈善筹款活动的举办机构所提交的经审计帐目外,亦让公众查阅不同类型已获批准的筹款活动的资料,并载有良好实务指引及由各部门提供的实用资料,为有意开展慈善活动的机构提供参考。
香港时间14时22分








RSS
分享
列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