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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漏报董事「雇主报税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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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承认三项填报不正确的『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雇主报税表)控罪,今天(六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裁判官文伟新判被告罚款一万三千元,另加相等于税款约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十万元,合共十一万三千元。被告的代表向裁判官表示无能力缴付罚款,裁判官随即下令被告须于一个月内缴付罚款,如果无法缴付,便须于今年六月八日到庭解释将会提交那些证据以证明被告现在的财务状况。

被告在本港从事地毡贸易,被控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就 1994/95 、 1995/96 和 1997/98 课税年度填报三份不正确的雇主报税表,触犯《税务条例》第 80(2)(a)条。控罪指称被告漏报全部 3 名受薪董事在 1994/95 及 1995/96 年度的雇主填报雇员入息表格( I.R. 表格第 56B 号),以及漏报 2 名受薪董事在 1997/98 年度的有关表格。

根据《税务条例》第 52(2)条和第 52(3)条的规定,雇主须就每一个课税年度填报雇主报税表,并将其在该课税年度内所雇用而收入超出某一限额的所有人士(包括其董事)的姓名、住址和薪酬款额,填报于 I.R. 表格第 56B 号内。

案情透露被告有 4 名股东兼董事,其中三名为受薪董事,负责被告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余一名为没有参与公司运作的非受薪董事。

法院亦获悉该 3 名受薪董事每人年薪由 32 万至 60 万元不等。在每一个有关的课税年度,被告只申报其 15 至 16 名雇员的入息。税务局调查发现,被告在其所提交的 1994/95 、 1995/96 和 1997/98 课税年度的雇主报税表中,漏报了 3 名受薪董事的 I.R. 表格第 56B 号,而他们在该三个课税年度合共从公司收取超过 360 万元的薪酬。因被告所填报的不正确雇主报税表,而引致税务局少征收或会少征收的税款超逾四十万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包括雇主报税表,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及每项控罪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二 0 0 一年六月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