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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驳回逃税判刑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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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今日(八月二十三日)驳回一名前电台清谈节目主持人不服逃税罪判刑的上诉。

    上诉人为一间服务公司的股东兼董事,于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在西区裁判法院承认四项签署虚假 1994/95至 1997/98 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控罪,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d)条。她被判处入狱三个月,及罚款二十万元。   

    税务局调查发现,上诉人在 1994/95 至 1997/98 四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上,以虚假的陈述申索扣除雇员薪酬、应酬开支和员工福利,及漏报一笔由电台发出的约满花红,以致公司少报利润共 1,556,886 元,涉及逃缴税款共 210,122 元。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马永新于聆听上诉代表大律师陈词后,引述上诉庭于前马礼湖逃税个案中所发出逃税罪行应判即时入狱的指引,及表示原审裁判官判刑时已小心考虑辩方所有求情的理据,判刑亦非不恰当及过重,因此驳回有关上诉。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款额三倍的罚款。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