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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雇员离港前通知税务局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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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经营高尔夫球学校的公司今日(十二月十日)被法庭罚款,原因是未有在其一名雇员停止受雇和离港前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以及停止支付金钱予该雇员。

    被告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一年一月四日期间雇用及支付薪金予一名雇员,但却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52)条(6)款规定,预先将该雇员停止受雇和离开香港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亦没有按照第(52)条(7)款的规定于发出通知日起计一个月内不得支付金钱予该雇员。税务局局长因无法追讨为数 186,483 元的薪俸税而揭发此个案。

   被告在西区裁判署法庭承认有关的两项控罪,各控罪被罚款 9,000元,即共 18,000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各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52)条(6)款和(52)条(7)款的规定,以免受到检控。每项违法的最高刑罚为 10,000 元。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