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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不正确填报税表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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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局今日(十二月十八日)提醒纳税人,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时,作出不正确的陈述,即属犯罪,可被罚款最高 10,000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的税款三倍的罚款。

   一名纳税人日前便因在填报 1999/2000 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时,不正确地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伤残受养人免税额,被法庭罚款。

   被告在十二月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控罪,被罚款 3,000 元和 50,472 元(相等于少征收税款的 3 倍),即共 53,472 元。

   被告在 1999/2000 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伤残受养人免税额。她声称她在该年度给予每名受养人 12,000 元或以上作为他们的生活费。其实该两名受养人均是从社会福利署收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而他们的生活费全部由该援助金支付。

   发言人说:「纳税人申索的免税额如被接纳,少收的薪俸税税款为 16,824元。」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