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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协助他人逃税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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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今日(一月二十九日)驳回一名公司董事的上诉,并维持原判。上诉人去年二月被控五项蓄意意图协助他人逃税罪行,包括两项在一间公司的报税表内漏报销售收入,以及三项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以协助该公司逃税,被裁定逃税五项罪名成立,判处入狱九个月,罚款 2,152,048 元。

   上诉人于 1994/95 至 1996/97 课税年度为一间工程塑胶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东。税务局于调查该公司税务事宜时,揭发该公司就现沽销货共开发两类现沽单,一类为编号前有英文字母的现沽单,而另一类为编号前没有英文字母的现沽单。该公司在其递交给税务局的 1994/95 至 1996/97 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内,漏报所有其得自编号前没有英文字母的现沽单的销售收入,涉及数额约为六百二十五万元,逃缴的利得税超过一百万元。

   调查显示,该公司备有两套公司会计纪录,有关的漏报销售收入是存入了上诉人与公司簿记员开设的联名私人银行户口内,再由上诉人与该公司的另一名董事兼股东瓜分。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或协助其他人逃税同样是严重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及每项控罪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逃缴税款三倍的罚款。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