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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公司董事逃税罪成被判入狱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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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司董事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湾仔区域法院被判逃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五个月及罚款共一百五十二万元,罚款大概为逃缴税款总额的一倍。

被告, 44 岁,为一间公司的董事兼股东,他在五月十九日承认四项蓄意意图逃税罪名。

税务局于调查该公司的税务事宜时,发现该公司于 1992/93 至 1997/98 六个课税年度,在其利得税报税表内漏报了售予两间酒店的销货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a)条,涉及的销货数额约为 969 万元,逃缴税款共 1,500,724 元。

据案情透露,被告的父亲早年曾经与朋友合股经营同类生意,该业务早于一九八三年结束。被告利用当年由该合股生意所开设的一个银行户口,存入来自上述两间酒店的货款,藉以隐瞒漏报的销售收入。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以《税务条例》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款额三倍的罚款。逃税人士亦可能根据《普通法》被控以行骗公共收入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该罪名的最高刑罚为入狱七年和没定限的罚款。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