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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雇员离职前通知税务局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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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公司今日(七月二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未有在其一名雇员停止受雇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被判罚款 3000 元。

被告在一九九四年四月至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雇用及支付薪金予一名雇员,并在无合理辩解情况下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5)款的规定,预先于一个月前将该雇员停止受雇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

税务局其后因无法追讨为数五十多万元的薪俸税而揭发此个案。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各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5)款的规定,以免被检控,该项控罪之最高刑罚为 10,000 元。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