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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雇员离职前通知税局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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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广告代理公司于今日(三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未有在其一名雇员停止受雇前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的控罪,被判罚款 3,000 元。
   
    被告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雇用一名雇员,但却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5)款的规定,预先将该雇员停止受雇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因无法追讨为数二十多万元的薪俸税而揭发此个案。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5)款的规定,以免被检控。一经定罪,该项控罪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 元。
 


 

2006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