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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逃税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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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业主今日(三月三十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逃税罪名成立,被判即时入狱两个月,及罚款合共十八万元,罚款金额相等于逃税金额百分之一百三十八。被告对判刑即时提出上诉,并获准保释,等候上诉结果。

被告,三十九岁,承认三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一九九七 / 九八至一九九九 / 二○○○的三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原应填报的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1)(a)条。此外,被告亦承认一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二○○○ / 二○○一课税年度在根据《税务条例》下申索扣除有关出售物业的亏损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1)(c)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一九九七年购入半山芝古台一个物业,三年后,即二○○○年被告出售该物业,亏损达 110 万元。被告向税务局提出申索,报称他购入该物业为炒卖用途,因此出售该物业的亏损应列入计算在被告的个人入息课税评税内。被告讹称在其拥有该物业三年期间,物业一直空置,以便买家睇楼。在被告签署的报税表上,被告讹称该物业为业主自用或漏空报税表上有关呈报物业出租一栏。税务局经调查发现,在被告拥有该物业期间,物业并非空置而是一直用作出租用途,亦因而揭发被告在其报税表内漏报来自该物业的租金收入。

控方指出,假若税务局接受被告的虚假陈述-即该物业一直空置,这项因素将会误导税务局,令其评定出售该物业的亏损为业务亏损。假若被告申索成功,则被告及其配偶在二○○○ / 二○○一课税年度的合并入息将会被该亏损全数抵销,其涉及的少征收税款为 109,140 元。而被告在三个课税年度漏报的租金收入为 386,483 元,所涉及的少征收税款为 20,949 元,总逃税金额合共 130,089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06 年 3 月 30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