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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商人逃税被判入狱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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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商人于今日(七月七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利得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四个月,获缓刑十二个月及罚款七十万元,罚款金额相等于逃税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七。

    被告, 76 岁,承认两项蓄意意图逃缴利得税罪行,即在 1994/95 和 1995/96 两个课税年度内,使用或授权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协助其太太夸大购货金额,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g)条。此外,被告亦承认三项蓄意意图逃缴利得税罪行,即签署 1996/97 至 1998/99 三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在该些报税表内,夸大购货金额,而被告是无合理理由相信该些报税表是属实的,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d)条。

    法庭获悉,被告于 1975 年成立一间纸品厂。最初,该公司是以被告的太太的名称登记。被告于 1996 年 11 月 8 日加入该公司成为合伙人。其太太于 1996 年 11 月 18 日退出该合伙公司,自此被告以独资方式经营该公司。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夸大该公司的购货金额。而那些声称支付给供应商用作缴付夸大购货金额的款项,实质是存入被告或他太太的银行户口或者是用作支付被告的信用咭欠款。在 1994/95 至 1998/99 五个课税年度内,夸大的购货金额合共 2,936,428 元,逃缴税款合共 473,421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06 年 7 月 7 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