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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虚假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罪成被判入狱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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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纳税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及物业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三个月,获缓刑两年,及罚款三万元。罚款金额相等于逃税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七。

    被告,四十五岁,承认五项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行,即在 1998/99 至 2002/03 五个课税年度中,根据《税务条例》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c)款。

    此外,被告亦承认一项蓄意意图逃缴物业税罪行,即在 2001/02 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报税表内漏报原应填报的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a)款。

    案情透露,被告联同其丈夫于 1998 年购入一个位于屯门景峰豪庭的物业(该物业)。被告在其 1998/99 至 2002/03 课税年度报税表上就该物业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并讹称该物业在上述各课税年度中全年皆是用作为她的居所。按照报税表中的虚假陈述,税务局准予被告扣除就该物业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此外,被告又在税务局发给该物业联权拥有人的 2001/02 课税年度物业税报税表上,讹称该物业全年都是空置。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及其家人在有关期间一直是居住于由其丈夫的雇主所提供的宿舍内。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她从未居住于该物业,而事实上被告在有关期间将该物业租与不同的租客。按《税务条例》规定,就某住宅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的其中一项必要条件,就是申索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必须将该住宅全部或部分用作其居住地方。被告在 1998/99 至 2002/03 五个课税年度,因虚假申索而扣除的居所贷款利息合共 315,315 元,涉及的少征收税款为 38,554 元。

    该调查亦发现被告于 1998 至 2002 年间,将该物业出租并收取租金。控方指出,被告在 2001/02 课税年度物业税报税表漏报租金入息 53,000 元,所涉及的少征收税款为 6,157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06 年 7 月 13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