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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逃税被判入狱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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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业主早前于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物业税罪名成立,今日(六月二十一日)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二十四个月及罚款合共 879,218 元,罚款金额相等于逃税金额的百分之二百。

    被告,七十六岁,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缴物业税罪行,即在其 1993/94 至 1998/99 六个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触犯《税务条例》第 82 条第(1)(b)款。

    案情透露,被告将其全权拥有的三个物业出租,该三个物业为一个位于葵涌的工业大厦单位,及两个分别位于土瓜湾和新蒲岗的铺位。被告每月透过自己的个人银行户口收取租金。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上述六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少报合共 3,139,460 元的租金入息,相当于该三个物业实收租金的百分之七十九,而涉及的少征收税款为 439,610 元,即为经修订后应缴税款的百分之六十四。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07 年 6 月 21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