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本页的内容是根据《条例草案》编写,该条例草案须经立法会审议。阅读本页的人士请留意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的最新发展。
《条例草案》于2026年3月27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加强现行共同汇报标准的行政框架以确保有效实施。待《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后,有关立法建议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草案》的主要立法修订如下:
引入申报财务机构强制登记规定
香港所有申报财务机构,不论是否须要向税务局申报资料,必须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登记,以履行共同汇报标准的责任。现时仍未登记的申报财务机构须在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作出登记。如财务机构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申报财务机构,则须在有关财务机构首次成为申报财务机构的公历年的翌年的1月31日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作出登记。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受托人及其信托、伞子基金及其子基金),如果一间申报财务机构(例如信托、子基金)已经在另一间申报财务机构(例如信托的受托人、子基金的伞子基金)的帐户下登记,而其相关的共同汇报标准资料亦由后者作出申报(包括作出零申报),则该申报财务机构(例如信托、子基金)无需再单独进行登记。
优化备存纪录的规定
即使申报财务机构已不再是申报财务机构或已解散,该财务机构仍须在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BIR80)的到期日起计的六年内,保存足够的纪录。就已解散的申报财务机构,每名在申报财务机构紧接解散前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士(如没有董事,则为受托人或负责管理的人员),须确保该申报财务机构的纪录获充分备存,直至六年备存期限届满为止。
提高罚则
《条例草案》就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相关规定(包括未有遵守登记规定;提供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等)的申报财务机构,引入新的罪行。《条例草案》亦为部分罪行(包括未有进行尽职审查程序等),引入按涉及的财务帐户数目计算罚款的罚则,以确保罚则与罪行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称。为使处罚行动更为及时和更具成本效益,《条例草案》引入「行政罚则」机制,在检控以外提供另一个惩罚机制。如申报财务机构在无合理辩解下干犯若干罪行,但未因相同的事实而被检控,申报财务机构可被施加行政罚则以代替检控。
按此阅览此《条例草案》全文。
按此阅览于2026年3月25日发出的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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