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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法规

财务机构须遵从税务条例下的尽职审查和申报要求及遵守税务局发布给财务机构的指南(只有英文版),以确保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共同汇报标准的注释、共同汇报标准的相关常见问题解答和共同汇报标准实施手册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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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活动

税务局会进行案头覆核、实地覆核及专题覆核,以确保财务机构遵从法规。如财务机构就第50C条所提供的所需资料包含错误或有所遗漏,或没有遵守第50B条下的所需程序,税务局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法律行动),以纠正有关错误和使财务机构合规。

税务局亦会对免申报财务机构进行覆核,以确保它们符合附表17C所列的条件而可豁免尽职审查和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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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覆核

在进行实地覆核前,税务局会向财务机构发出有关覆核范围的通知。财务机构需要任命一名对其合规系统及程序(包括第50B条下的所需程序)有足够了解的负责人员,在实地覆核期间可对税务局人员提供协助。税务局人员可:

  1. 与财务机构或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员或职员进行面谈,查询所需程序是如何应用;
  2. 要求查看财务机构所设立及维持的合规系统及程序;
  3. 检查有关遵从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标准的内部指引、程序手册及员工培训材料;
  4. 对就所需程序所倚赖的证据或所采取的步骤进行抽样检查;及
  5. 覆核财务帐户资料报表的正确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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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领域

覆核和检查将侧重于被评估为高风险的领域,以确保:

  1. 财务机构对先前帐户有适当程序,覆核可藉电子方式搜寻的资料以确立身分标记、进行纸张纪录搜寻和取得自我证明,并作出合理的努力取得帐户持有人和控权人的税务编号和出生日期;
  2. 财务机构在新帐户开立时取得有关自我证明,并确定其合理程度;
  3. 财务机构制订程序,以确定帐户持有人和/或控权人的身分或申报状态的情况是否有所改变;
  4. 财务机构已妥为分类无文件佐证帐户和向税务局申报有关资料;
  5. 财务机构提供定期培训,以确保前线人员了解所需资料和所需程序;
  6. 财务机构备存充分的纪录,该纪录须备存6年(由提交报表的日期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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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罚则

税务条例(第112章)设有罚则,对触犯罪行的财务机构、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人进行处罚。有关罚则有三个主要类别,针对违规、提交不正确报表和意图作欺骗的情况。有关的罚则水平(一般来说,前两个类别为第3级罚款(10,000元),最后一个类别为第3级罚款(10,000元)或第5级罚款(50,000元)并监禁6个月或3年)列于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0B至80F条。

任何人向财务机构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在要项上作出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