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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

《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条例》)于2019年3月1日刊宪。

《修订条例》主要—

  1. 厘清「控权人」的概念,述明就信托而言,控权人涵盖受托人和受益人;
  2. 厘清就运作上相等于或相类于信托的法人而言,其控权人应以类似断定信托的控权人的方法来断定;
  3. 订明「投资实体」一词须按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建议相符的方式诠释;
  4. 把有关没有税务居住地的财务机构(信托除外)的税务居民身分规则纳入《税务条例》;
  5. 订明局长可就自动交换资料相关条文的诠释发出非法定指引;
  6. 从免申报财务机构名单剔除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汇集协议、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和储蓄互助社;及
  7. 在原有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名单所包括的75个税务管辖区之上,加入51个税务管辖区。

 按阅览《修订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