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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登记及提交报表

为方便财务机构履行《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下的责任,税务局已开发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一个由税务局局长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0I(1)条所指定的资讯系统),供财务机构处理下列事项:

(a)     发出有关以下事件的通知:
          (i)     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
          (ii)    停止维持须申报帐户;
          (iii)   重新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
          (iv)   更改地址;
(b)     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及
(c)     收取及发出与申报财务帐户资料有关的信息。
 

请按这里登入自动交换资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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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的通知

根据《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财务机构须在首次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的日期起计的3个月内以电子纪录的形式向局长发出通知。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已于2017年7月3日推出,可供财务机构登记帐户及提交有关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的通知。为了履行其责任,于2017年7月3日前已维持须申报帐户的财务机构,必须于2017年10月3日或之前完成下列事项﹕

(a)     于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登记帐户;及
(b)     发出有关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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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

财务机构在使用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的服务前,需于网站登记自动交换资料帐户。获授权为财务机构登记自动交换资料帐户的人士必须持有「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以供核实身分。

由2016年12月30日起,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已开始签发「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

如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申请人须填妥:

(a)     香港邮政电子证书(机构/保密/伺服器)申请表格(CPos798F);及
(b)     香港邮政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附加申请表格(CPos798FA)

如申请人现时已持有「电子证书(机构)」,可在办理续期申请时填妥上述附加申请表格(CPos798FA),藉此在电子证书加入“自动交换资料”功能。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浏览香港邮政核证机关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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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

财务机构于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时,须向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出示其商业登记证副本,以供查阅。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财务机构必须于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前已取得商业登记证。如想获得更多有关商业登记申请的资料,请按这里

在香港没有经营业务的财务机构(例如由另一实体专业管理的家庭投资信托)则必须向税务局索取载有发予该财务机构的商业登记号码等同编号(BRNE)的证明信。如欲申请该证明信,应填妥财务机构商业登记号码等同编号申请表(IR1458表格)并交回税务局。税务局在核实财务机构在香港没有经营业务后,会向财务机构发出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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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申请商业登记及「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 

税务局不会向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投资基金(为申报财务机构)发出证明信。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投资基金,为自动交换资料相关目的而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前,应先取得商业登记证。任何不符合免申报财务机构定义的职业退休计划和汇集协议也应在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前先申请商业登记证。包括退休计划或汇集协议在内的投资基金不会单纯因自动交换资料相关目的申请商业登记证,而招致任何香港利得税税务责任。

商业登记号码有助识辨投资基金在香港经营的业务,就投资基金于其他财务机构所维持的财务帐户而言,商业登记号码亦是其「税务编号」。

财务帐户资料报表可由作为投资基金服务提供者的人或代表不属法团的投资基金维持财务帐户的人提交。 因此,如果投资基金打算让服务提供者或维持财务帐户的人登记/操作其自动交换资料帐户,投资基金不必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 但对于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投资基金,即使不打算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也须取得商业登记证。

服务提供者或维持财务帐户的人(如投资基金不属法团)可代表多于一个投资基金登记/操作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及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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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子基金

如果实体在香港属申报财务机构,必须对其所维持的财务帐户履行与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有关的尽职审查、提交报表和其他责任。当实体为涵盖子基金的伞子基金时,应以伞子基金的名义申请商业登记证,并为伞子基金及其子基金登记同一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所有子基金的财务帐户资料应在伞子基金的自动交换资料帐户申报。 在申报时,伞子基金及其子基金必须采用同一申报期(如公历年)。另外,每个子基金的财务帐户资料须各自以独立的数据档案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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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   

如符合以下情况,「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属免申报财务机构:

(a)    其受托人是申报财务机构;
(b)    其受托人就该信托的所有须申报帐户,申报所有按税务条例须申报的资料。


「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的受托人作为申报财务机构必须:

(a)    以受托人的名义登记一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b)    把每个「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的资料以独立的数据檔案申报于这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内;及
(c)    在上载「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的数据檔案时,输入该「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的名称。


严格来说,如「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在香港经营业务,须取得商业登记,不过受托人在操作这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时并不须要提供「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的商业登记号码。负责为多于一个「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申报的受托人,须谨记使用独立的数据檔案替每个「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作出申报。由于受托人及「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的所有资料均会被申报于同一份财务帐户资料报表内,因此受托人及所有「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必须采用同一申报期,并就尽职审查或申报事宜选择相同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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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服务提供者或维持财务帐户的人登入

如果财务机构打算让服务提供者或维持财务帐户的人(如财务机构并非法团)登记/操作其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应填妥已获授权登记/操作自动交换资料帐户人士的资料通知书(IR1459表格)并交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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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多个帐户的设施

服务提供者或维持财务帐户的人可代表多于一间财务机构登记/操作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及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如欲以代办人身分透过单一登入程序操作有关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可填妥并提交代办人参考号码申请表(IR1460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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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进行清盘的申报财务机构的责任

一般而言,如某财务帐户依据尽职审查程序,于某日被识辨为须申报帐户,则自该日起,该帐户须视为须申报帐户。而须申报帐户须被申报直至该帐户不再是须申报帐户为止(例如由于该帐户已结束)。如果一间申报财务机构清盘,其持有的须申报帐户的资料仍须申报,直至该帐户在清盘的框架下结束为止。

申报财务机构的清盘人在清盘期间须确保该财务机构仍然履行其于《税务条例》规定下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递交报表,申报由该财务机构持有的须申报帐户(直至有关帐户结束为止)。清盘人可自行提交报表或根据《税务条例》第50H条聘用服务提供者去履行责任。清盘人如打算操作申报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它须持有「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以供核实身分。如果已聘用服务提供者去操作自动交换资料帐户,清盘人则无须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然而,清盘人须递交已获授权登记/操作自动交换资料帐户人士的资料通知书(IR1459表格)给税务局,以提供服务提供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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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帐户资料报表

财务帐户资料报表(BIR80)是一份由税务委员会订明的表格,供财务机构就须申报帐户提交财务帐户资料。财务机构应于财务帐户资料报表选取有关尽职审查程序及申报的选项。

由2018年起,税务局将于每年1月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向财务机构发出电子通知书,要求有关财务机构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填妥的报表须在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5个月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