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飞机租赁税制

(更新)

现行税务寛减

《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2017年修订条例」)于2017年7月制定,在《税务条例》加入第14G至14N条,提供税务寛减予香港的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及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概括而言,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将会以其就出租有关飞机而得的净租约付款(即租约付款总额扣减支出(不包括折旧免税额)后的款额的20%)计算其应评税利润,以弥补其未能就购置该飞机而获扣减折旧免税额的损失。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及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得自其合资格活动的应评税利润会以8.25%﹝即法团利得税税率的一半﹞计算课税款额。

 

释义及执行指引

有关税务局就2017年修订条例引入的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及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税务寛减法律条文的见解及执行方法,已详列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4号(只有英文版)。

 

优化飞机租赁税制(更新)

鉴于市场变化,并考虑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合组织」) 针对因数位经济带来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行为而制订的国际税务改革方案(有关改革方案简称 「BEPS 2.0」),《2024年税务(修订)(飞机租赁税务宽减)条例》(「2024年修订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刋宪,以修订《税务条例》。法例修订涵盖以下范畴—:

(a) 容许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就为取得飞机而招致的开支扣税;
(b) 扩阔飞机租赁税制的涵盖范围以包括湿租租约及融购租约并取消租约年期须为至少一年的要求;
(c) 赋予「飞机租赁活动」一词较广泛的定义,以涵盖将飞机出租予飞机营运商以外的租赁活动;
(d) 容许扣除因购置飞机而支付予香港境外的非财务机构融资人(可能为借款人相联者)的利息开支;及
(e) 为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和飞机租赁管理商订明门槛要求以符合经合组织的规定。

有关法例修订的生效日期追溯至2023/24课税年度。

有关2024年修订条例的更多资料
2024年修订条例
常见问题

 

香港居民证明书

如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及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需要文件用作证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便能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的待遇,请塡妥适当的表格IR1313A(以中国内地为缔约伙伴)或 IR1313B(其他缔约伙伴),并把表格交至本局。

 

查询

如有任何涉及飞机租赁税制的报税、评税方式或申领香港居民证明书手续的查询,请致电2594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