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利得税宽减或豁免资格的债务票据及国债清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以下清单是根据发债人提供的资料编制。)
合资格债务票据计划
- 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 符合利得税宽减资格的短期/中期债务票据
短期/中期债务票据拟符合《税务条例》第14A(1)条利得税宽减(即按一般利得税税率 的 50% 征税)的资格。 - 符合利得税豁免资格的长期债务票据
由 2003/04 课税年度起,长期债务票据拟符合《税务条例》第26A(1)条利得税豁免的资格。
- 符合利得税宽减资格的短期/中期债务票据
- 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由2018/19课税年度起,债务票据拟符合《税务条例》第14A(1B)条利得税宽减的资格。
由2009/10课税年度起,任何人士就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值的国债所收取或应累算的利息收入,以及因出售、处置或于到期或出示时赎回该等债券而取得的利润,均根据《豁免利得税(人民币国债)令》(第112BH章)获豁免缴付利得税。由2017/18课税年度起,该项豁免进一步扩展至涵盖由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非人民币国债,并根据《豁免利得税(非人民币国债)令》(第112DA章)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由2018/19课税年度起,任何人士就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所收取或应累算的利息收入,以及因出售、处置或于到期或出示时赎回该等债务票据而取得的利润,均根据《豁免利得税(中国人民银行债务票据)令》(第112DF章)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根据现已废除的《豁免利得税(深圳市人民政府债务票据)令》(第112DP章),由2021/22课税年度起,任何人士就深圳市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所收取或应累算的利息收入,以及因出售、处置或于到期或出示时赎回该等债务票据而取得的利润,均获豁免缴付利得税。于2023年3月31日,第112DP章被废除,《豁免利得税(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务票据)令》(第112DR章)正式生效。根据第112DR章,由2022/23课税年度起,任何人士就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所收取或应累算的利息收入,以及因出售、处置或于到期或出示时赎回该得债务票据而取得的利润,均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RSS
分享
列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