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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报告 – 通知期限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8H条,须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须就某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通知。该通知须以电子形式透过指定平台(即国别报告网站)于会计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下称「通知期限」)提交。有关规定适用于2018年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

如该香港实体须提交国别报告通知的首个会计期(下称「首个会计期」)始于2018年1月1日,有关通知期限将为2019年3月31日。然而,本局明白香港实体及其聘用的服务提供者可能需要更多时间熟习透过国别报告网站提交国别报告通知的规定及程序。因此,就始于2018年1月1日的首个会计期而言,如该通知是于有关通知期限后的45日届满当日(即2019年5月15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收到,本局将接纳该香港实体及其服务提供者已符合第58H条的时限规定。

请注意,上述处理方法只适用于始于2018年1月1日的首个会计期。如首个会计期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其国别报告通知必须于通知期限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