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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当局

就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税务资料交换协定及《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统称安排)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主管当局是指税务局局长或其获授权的代表。税务局局长已授权以下公职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以执行香港主管当局的职能﹕

 事宜  获授权代表
 有关安排的所有事宜  税务局副局长
 助理局长(国际及税务发展)
 按请求交换资料  总评税主任(税收协定)
 自发交换税务裁定资料  总评税主任(税收协定)
 自动交换国别报告  总评税主任(利得税)
 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总评税主任(税收协定)
 相互协商程序  总评税主任(税收协定)

职责

香港主管当局负责处理以下事宜:

  • 双重课税问题;
  • 相互协商程序;
  • 预先定价安排;及
  • 资料交换。

联络主管当局

有关双重课税问题、相互协商程序、预先定价安排及资料交换(自动交换国别报告除外)的函件请交到:

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
税务中心17楼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当局
[经办人:总评税主任(税收协定)]
电邮地址: taxtt@ird.gov.hk

有关自动交换国别报告的事宜,你可联络:

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
税务中心15楼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当局
[经办人:总评税主任(利得税)]
电邮地址:cbc_reporting@ir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