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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港服务的非居港专业人士的税务责任

若任何非居港个人有香港应课税入息或利润,须通知税务局。《税务条例》第51(2)条规定,任何应课税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便应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而非居港个人在香港提供服务而收取报酬,可提交 IR623R表格通知税务局其应课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