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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港个人须知

  1. 任何人因雇佣合约或服务合约于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入息,不论该人士是否香港居民,也可能须在港课税。
  2. 《税务条例》第2(1)条的释义条文中并没有对「非居港」一词加以界定,但要断定某人是否属非居港个人则视乎个别个案的事实而定。在实际执行上,税务局一直认为非居港个人为该个人在香港没有住所或习惯性居所。
  3. 这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