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在上述例子,次物業會被視為是在2016年11月1 日取得(即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第1標準第2部稅率將適用,款額為360,000元〔即600萬元x 6%〕。
答:
由於住宅物業是由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共同購入,他們在香港均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代表自己行事,而其中一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有關交易會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款額為300,000元〔即800萬元x 3.75%〕。
答:
由於住宅物業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並非其近親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購入,第1標準第1部稅率將適用。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1,200,000元〔即800萬元x 15%〕。由於張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亦不是黃先生的近親,有關買賣協議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1,200,000元〔即800萬元x 15%〕。
答:
就有關買賣協議,須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為935,000元〔即2,200萬元x 4.25%〕。由於劉女士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轉易契須以第2標準稅率,按物業的售價或物業價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應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然後減去區先生所佔的業權部分的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為467,500元〔(即2,200萬元x 4.25%) x 50%〕。
答:
如上,有關買賣協議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為935,000元〔即2,200萬元x 4.25%〕。由於區先生和劉女士為近親,而劉女士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無須就有關轉易契繳納「從價印花稅」,只須繳付100元印花稅。
答:
有關臨時買賣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375,000元〔即1,000萬元x 3.75%〕。由於郭女士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須就買賣協議,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繳納「從價印花稅」375,000元。
答:
如上,有關臨時買賣協議,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為375,000元〔即1,000萬元x 3.75%〕。由於廖先生和郭女士為近親,而郭女士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有關買賣協議可獲豁免徵收「從價印花稅」,只須繳付100元印花稅。
答:
就買賣協議,須按第1標準第1 部稅率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為3,300,000元〔即2,200萬元x 15%〕,首轉易契須繳納100元印花稅。趙先生在簽立次轉易契時,會將物業的一半業權轉讓給麥女士,由於他們為近親,「從價印花稅」會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假設物業的價值不變,次轉易契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為412,500元〔即(2,200萬元x 50%) x 3.75%〕。
答:
在上述例子,鄧先生和方女士會被視為在六個月內售出該物業的部分業權予何女士,而何女士亦會被視為從鄧先生和方女士購入該物業的部分業權。由於何女士並非鄧先生和方女士的近親,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款額如下:
文件 | 印花稅類別 | 款額 |
臨時買賣合約 | 從價印花稅〔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 | 562,500元〔1,500萬元x 3.75%〕 |
正式買賣合約 | 從價印花稅〔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計算〕 | 750,000元〔(1,500萬元x 15%) x 1/3〕 |
正式買賣合約 | 額外印花稅 | 1,000,000元〔1,500萬元x 1/3 x 20%〕 |
正式買賣合約 | 買家印花稅 | 2,250,000元〔1,500萬元x 15%〕 |
答:
由於温先生在購入新物業時在香港已擁有住宅物業,因此,在購入新物業時,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稅款為1,200,000元〔800萬元x 15%〕。因温先生是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購入新物業,而且是於新物業的轉易契簽立日期後的12個月內售出原物業,他可以在出售原物業的交易完成後,申請退還部分的「從價印花稅」。在上述例子,可退還的部分「從價印花稅」稅款為900,000元〔1,200,000元 – 800萬元x 3.75%〕。需要注意的是,申請退款的一般時限為簽立臨時買賣協議購入新物業後〔即2016年12月1日〕的2年內,或有關出售原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答:
由於葉先生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雖然他沒有擁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3,000,000元〔即2,000萬元 x 15%〕。
答:
如果沒有證明證實有關改動的圖則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或獲認可人士確認,有關物業會被視作兩個獨立的物業。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3,000,000元〔即2,000萬元 x 15%〕。
答:
如果葉先生是代表自己行事,「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750,000元〔即2,000萬元 x 3.75%〕。
答:
由於陳先生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税」會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與按原有的第2標準税率應繳付的從價印花税相比,他就不同物業價值可節省的從價印花税款額如下所列。
物業價值 | 按適用於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之前簽立的文書的第2標準税率應繳付的從價印花税 | 按適用於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或之後簽立的文書的第2標準税率應繳付的從價印花税 | 可節省的 從價印花税 |
5,000,000元 | 150,000元 | 112,500元 | 37,500元 |
6,500,000元 | 230,000元 | 185,000元 | 45,000元 |
9,000,000元 | 337,500元 | 270,000元 | 67,500元 |
10,000,000元 | 375,000元 | 370,000元 | 5,000元 |
答:
在這個案中,有關物業會被視為是在簽立臨時買賣協議當日取得(即2023年2月20日,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之前),原有的第2標準税率將適用。應繳從價印花税款額為337,500元(900萬元 ×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