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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

2024年2月28日,政府建議自該日起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即由當天起所有住宅物業交易無須再繳付「額外印花税」、「買家印花税」和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上述建議。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任何在2024年2月28日或以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亦修訂為與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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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A先生在2022年3月1日取得一個住宅物業(物業X)。他在2024年2月27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出售物業X予B先生。B先生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將在2024年3月18日簽立與臨時買賣協議相同條款的正式買賣協議。在這個案中,須繳付的印花税金額是多少?

 
 

答:

在這個案中,物業X被視為是在簽立臨時買賣協議當日被A先生處置和被B先生取得(即2024年2月27日,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由於A先生持有物業X的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內,須繳納「額外印花税」,税率為10%。此外,由於B先生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故須就該臨時買賣協議繳納按修訂前稅率均為百分之七點五計算的「買家印花税」和第1標準第1部之下的「從價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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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C先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擁有一個住宅物業。他在2024年2月28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取得另一個住宅物業。他將在2024年3月12日簽立與臨時買賣協議相同條款的正式買賣協議。在這個案中,須繳付的印花税金額是多少?

 
 

答:

在這個案中,有關住宅物業被視為是在簽立臨時買賣協議當日取得(即2024年2月28日)。由於C先生已在香港擁有另一個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之下的税率適用,但修訂後該等税率與第2標準税率相同(「第2標準等值」)。換言之,須繳納的印花税的款額,與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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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試用表列形式顯示在政府宣布撤銷需求管理措施後的不同情況下應繳的印花税。

 
 

答:

賣家 買家

臨時買賣
協議日期

正式買賣
協議日期
應繳印花税
「額外印花税」 「買家印花税」 「從價印花税」
1 賣家在取得住宅物業後24個月內處置該物業 買家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稅率為百分之七點五的第1標準第1部
2 - 同上 - - 同上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第2標準等值
3 - 同上 - 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第2標準
4 - 同上 - - 同上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第2標準
5 - 同上 - 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稅率為百分之七點五的第1標準第1部 
6 - 同上 - - 同上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第2標準等值
7 賣家在取得住宅物業後24個月後處置該物業 買家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稅率為百分之七點五的第1標準第1部
8 - 同上 - - 同上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第2標準等值
9 - 同上 - 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第2標準
10 - 同上 - - 同上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第2標準
11 - 同上 - 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稅率為百分之七點五的第1標準第1部 
12 - 同上 - - 同上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第2標準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