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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以下闡明例子是根據政府現時的建議擬備,而這些建議須經立法落實,並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有所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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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A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在2017年4月12日,他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1,000萬元購入2個住宅物業。有關買賣協議的應繳「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由於A先生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雖然他沒有擁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1,500,000元〔即1,000萬元 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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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B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在2017年4月12日,他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1,000萬元購入2個相連住宅物業。在簽立該臨時買賣協議時,該相連單位的分隔牆已被拆去,且有關改動的圖則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有關買賣協議的應繳「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如果B先生是代表自己行事取得有關物業,「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375,000元〔即1,000萬元 x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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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與例2相同,但有關改動的圖則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有關買賣協議的應繳「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如果沒有證明證實有關改動的圖則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有關物業會被視作兩個獨立的物業。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1,500,000元〔即1,000萬元 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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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與例1相同,但A先生與賣方為近親關係。有關買賣協議的應繳「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近親之間轉讓住宅物業不受政府現時的建議影響。因此,如果A先生是代表自己行事,「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375,000元〔即1,000萬元 x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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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C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和他的配偶D女士在2017年5月1日簽立一份臨時買賣協議以1,000萬元購入2個住宅物業。D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C先生和D女士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有關買賣協議的應繳「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由於C先生及D女士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雖然他們沒有擁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1,500,000元〔即1,000萬元 x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