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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聞 公 報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34 號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34 號



1. 《 稅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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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有 關 公 司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 所 從 事 的 業 務 主 要 是 把 其 所 屬 集 團 ( 「 集 團 」 ) 的 產 品 ( 「 產 品 」 ) 在 香 港 和 亞 洲 分 銷 。
  (b) 產 品 由 集 團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的 工 廠 生 產 。
  (c) 集 團 訂 下 業 務 計 劃 , 有 意 進 一 步 開 拓 亞 洲 的 市 場 , 特 別 是 東 南 亞 的 市 場 , 有 關 公 司 為 此 正 考 慮 在 東 南 亞 的 X 國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 分 支 機 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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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分 支 機 構 初 期 會 僱 用 26 人 , 其 中 22 人 屬 營 業 部 , 3 人 屬 市 場 推 廣 部 , 1 人 負 責 會 計 工 作 。
  (b) 分 支 機 構 會 以 公 平 價 格 直 接 向 集 團 工 廠 購 買 產 品 , 再 轉 售 予 東 南 亞 國 家 的 分 銷 商 ╱ 顧 客 ( 售 價 由 雙 方 議 定 ) 。 所 有 購 貨 和 銷 貨 合 約 均 由 分 支 機 構 的 職 員 洽 商 、 訂 立 和 執 行 , 並 且 在 香 港 以 外 進 行 。 所 有 購 貨 和 銷 貨 訂 單 均 由 X 國 的 分 支 機 構 收 取 和 批 准 。
  (c) 香 港 的 有 關 公 司 不 會 參 與 購 買 或 銷 售 產 品 的 洽 商 或 訂 約 過 程 , 也 不 會 牽 涉 入 向 分 銷 商 ╱ 顧 客 收 取 購 貨 訂 單 或 批 准 有 關 訂 單 的 事 宜 內 。
  (d) 管 理 層 正 準 備 在 X 國 設 立 保 稅 倉 , 以 提 供 設 施 貯 存 產 品 。 產 品 可 先 集 中 存 放 在 保 稅 倉 內 , 但 亦 可 直 接 付 運 到 東 南 亞 其 他 國 家 , 情 況 視 乎 東 南 亞 各 分 銷 商 ╱ 顧 客 不 時 的 物 流 和 運 輸 需 要 而 定 。
  (e) 分 支 機 構 將 會 在 X 國 開 設 銀 行 戶 口 。 所 有 支 付 予 工 廠 以 及 從 顧 客 收 取 的 款 項 , 均 會 由 分 支 機 構 的 職 員 經 X 國 的 銀 行 戶 口 處 理 。 所 有 貿 易 融 資 安 排 ( 例 如 信 用 證 、 擔 保 等 ) 亦 會 由 分 支 機 構 的 職 員 經 X 國 的 銀 行 戶 口 處 理 。
  (f) 為 提 高 經 濟 效 益 , 香 港 的 有 關 公 司 會 向 分 支 機 構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 融 資 、 會 計 、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 支 援 。 香 港 的 有 關 公 司 會 把 向 分 支 機 構 提 供 上 述 服 務 所 招 致 的 費 用 和 開 支 , 撥 歸 分 支 機 構 承 擔 , 以 符 合 X 國 法 例 的 申 報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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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分 支 機 構 所 得 利 潤 來 自 香 港 境 外 , 無 須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徵 收 香 港 利 得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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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適 用 期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2007/08 及 以 後 的 課 稅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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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 務 局 局 長 就 將 來 發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在 要 項 上 作 出 的 假 設
局 長 假 設 上 述 貿 易 安 排 會 以 裁 定 申 請 書 和 裁 定 所 述 方 式 實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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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7 年 8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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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評 註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凡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經 營 任 何 行 業 、 專 業 或 業 務 而 獲 得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潤 , 則 須 向 該 人 徵 收 利 得 稅 。 就 本 個 案 而 言 , 分 支 機 構 應 視 為 有 關 公 司 在 X 國 的 永 久 機 構 , 分 支 機 構 的 所 有 購 貨 和 銷 貨 合 約 均 由 分 支 機 構 的 職 員 擬 議 、 洽 商 、 訂 立 和 執 行 。 香 港 的 有 關 公 司 提 供 的 功 能 僅 屬 輔 助 性 質 。 因 此 , 第 14 條 不 適 用 於 分 支 機 構 所 得 利 潤 。
   
( 本 評 註 並 非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陳 述 , 也 不 構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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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