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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先 裁 定 個 案 :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8 號
事 先 裁 定 個 案 第 8 號
1.
《 稅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
2.
背 景
(a)
某 公 司 於 1999 年 3 月 31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為 法 團 。
(b)
該 公 司 的 業 務 , 是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區 銷 售 加 工 水 果 及 食 品 。 該 公 司 會 從 亞 洲 區 的 供 應 商 ( 香 港 除 外 ) 購 入 貨 品 , 然 後 轉 售 給 顧 客 , 主 要 客 源 在 歐 洲 及 其 他 國 家 , 但 不 包 括 香 港 。
(c)
該 公 司 在 台 灣 及 印 尼 都 設 有 辦 事 處 。 兩 位 董 事 負 責 管 理 公 司 的 日 常 運 作 , 並 分 別 留 駐 於 印 尼 及 台 灣 。 在 印 尼 的 辦 事 處 , 現 有 兩 位 市 場 推 廣 及 採 購 員 工 。 該 公 司 準 備 額 外 招 聘 市 場 推 廣 及 採 購 員 工 , 派 駐 在 即 將 成 立 的 泰 國 辦 事 處 。
(d)
由 於 買 賣 業 務 的 洽 談 過 程 將 會 在 不 同 國 家 進 行 , 因 此 須 設 立 一 個 中 央 行 政 部 門 , 專 責 管 理 及 統 籌 各 地 僱 員 及 董 事 的 工 作 。 該 公 司 選 擇 了 香 港 作 為 「 中 央 行 政 處 」 ,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
(e)
該 公 司 遂 計 劃 在 本 港 成 立 辦 事 處 。 香 港 辦 事 處 的 員 工 將 負 責 以 下 工 作 :
i.
根 據 香 港 境 外 的 相 聯 單 位 所 訂 立 的 買 賣 合 約 , 向 香 港 以 外 的 顧 客 開 出 發 票 ( 非 訂 單 ) , 或 從 供 應 商 接 收 發 票 ( 非 訂 單 ) ;
ii.
辦 理 信 用 證 ;
iii.
管 理 銀 行 帳 戶 、 付 款 及 收 款 ; 以 及
iv.
備 存 會 計 記 錄 。
3.
安 排
(a)
該 公 司 計 劃 與 一 家 印 尼 供 應 商 S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購 貨 合 約 , 並 與 一 家 美 國 客 戶 C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銷 售 合 約 。
(b)
S 有 限 公 司 是 台 灣 董 事 在 印 尼 公 幹 時 找 到 的 , 而 C 有 限 公 司 則 是 印 尼 董 事 在 一 個 德 國 食 品 展 覽 中 覓 得 ; 該 公 司 是 在 香 港 境 外 透 過 電 郵 與 供 應 商 及 客 戶 聯 絡 。
(c)
該 公 司 與 S 有 限 公 司 及 C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買 賣 協 議 後 , 便 在 香 港 境 外 安 排 由 S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付 運 到 C 有 限 公 司 , 貨 品 不 會 途 經 香 港 , 亦 不 會 在 香 港 囤 貨 。
(d)
香 港 辦 事 處 負 責 開 出 或 接 收 發 票 、 辦 理 信 用 證 、 管 理 銀 行 帳 戶 、 付 款 及 收 款 , 以 及 備 存 會 計 記 錄 等 職 責 。
4.
裁 定
該 公 司 與 供 應 商 S 有 限 公 司 及 客 戶 C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所 得 的 利 潤 無 須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14 條 課 稅 。 是 項 裁 定 僅 適 用 於 該 公 司 與 本 文 內 確 認 的 有 關 供 應 商 及 客 戶 所 進 行 的 交 易。
5.
裁 定 的 適 用 期
本 裁 定 適 用 於 2002/2003 及 2003/2004 課 稅 年 度 。
6.
稅 務 局 局 長 就 將 來 發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在 要 項 上 作 出 的 假 設
局 長 假 設 上 述 有 關 交 易 將 會 以 裁 定 申 請 書 及 裁 定 所 述 的 方 式 執 行 。
7.
裁 定 日 期
2002 年 8 月 20 日 。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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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示
覆檢日期: 200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