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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立法會:《2003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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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就《2003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修訂以上所讀出的條文。首先在第 2 條,我建議「博彩」一詞代以「足球博彩及獎券」。這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認為「博彩事務委員會」的名稱未能準確反映其職能,我們同意把該委員會改名為「足球博彩及獎券事務委員會」,以充分反映其向民政事務局局長就足球博彩和獎券活動的發牌和監管事宜提供意見的職能。

    我建議修訂第 4 條中建議的第 1A 條,這修正案的目的,是修訂足球的定義,使它不包括澳洲形式的足球。這改動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提出的,使足球的定義更清晰明確。

    我建議修訂第 11(b)條的第 2 款,把「 3」字改為「 5」字,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放給各位的文件內。這項修訂旨在提高對現行有關製造、印製、發行、售賣或提供出售賽馬彩票的刑罰,由現行的第三級罰款(即一萬元)提高至第五級罰款(即五萬元),這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作出的,目的是令罰款對有關罪行起足夠阻嚇作用。

    我建議修訂第 17 條(b)款,這是一項技術性修訂,把中文牌本中的「 * 」字改為「商」字,使草案中對獎券活動舉辦商的提述一致。
    最後,我建議修訂第 19 條中的第 3A 條。目的是更清晰地訂明持牌經營者在有關博彩稅的審計方面的規定,即訂明合資格人士須在審計報告中述明以他的意見及就某一課稅期而言,有關舉辦商的紀錄備存等要求已按照博彩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謝謝主席女士。

二○○三年七月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