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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業主逃稅罪成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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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業主今日(十二月五日)於灣仔區域法院被判逃稅罪名成立。各被判處即時入獄兩個月及罰款十萬元。

首被告,五十七歲,與次被告,五十二歲,屬兄弟關係,而第三被告,四十七歲,乃次被告的妻子。三名被告共同擁有物業甲,而首被告與次被告亦聯名擁有物業乙。首被告與次被告各被控九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第三被告則被控五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三名被告分別承認所有控罪。

法庭獲悉,三名被告在 1995/96 至 1999/2000 五個課稅年度內,從出租該兩個物業合共收取租金超過 680 萬元。但三名被告卻蓄意意圖逃稅,為兩個物業製造虛假的二房東,並將部份的租金收入轉移至虛假的二房東名下。次被告分別與兩名虛假的二房東開立聯名儲蓄  戶口,用以存放物業的租金收入,其後再分攤予其餘二名被告。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法庭定罪,根據《稅務條例》,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