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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

《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修訂條例》)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修訂條例》主要 —

  1. 修訂申報稅務管轄區的定義,使申報稅務管轄區能夠包括香港以外的地區,不論它們是否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 條屬有效的安排的一方,而該等安排規定須披露關乎該等地區的稅項資料。
  2. 在原有申報稅務管轄區的名單所包括的2個稅務管轄區之上,加入73個稅務管轄區。

 按閱覽《修訂條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