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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在2014年9月表示,在香港可於2017年或之前通過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據互惠原則,與合適伙伴實施自動交換資料,以期在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

政府於2016年1月提交了條例草案,有關條例草案於2016年6月22日獲立法會通過。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

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標準下,財務機構須根據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或是其控權人為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的被動非財務實體所持有的帳戶。財務機構須每年收集並向税務局提交該些帳戶的所需資料。

「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是指該些在相關税務管轄區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繳税責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斷定某人是否屬一個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會根據該人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一個課税年度超過183天),或如屬公司的情況,根據該公司成為法團的地點或行使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

帳戶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税務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證明,使財務機構能識辨須申報帳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其設立的網站內,就已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的税務管轄區,提供有關個別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身分規則的資料。你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有關資料: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政府於2017年3月向立法會提交了條例草案,有關條例旨在擴大申報税務管轄區的名單以覆蓋75個税務管轄區,目的是為更有效實施自動交換資料。草案於2017年6月7日獲立法會通過。《2017年税務(修訂)(第2號)條例》於2017年7月1日生效。

香港只會與跟香港已訂定安排作為交換資料基礎的申報税務管轄區進行自動交換資料。

香港的税務資料交換網絡在《税收徵管互助公約》於2018年9月1日在港生效後擴大。因此,《2019年税務(修訂)(第2號)條例》將《税務條例》下申報税務管轄區的數目由75個增加至126個,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日。

如想獲得更多資料,請按以下連結:

如想查詢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請電郵到下列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