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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證明

自我證明是帳戶持有人就其税務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聲明。

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所有新帳戶(即2017年1月1日或之後所開立的帳戶)的帳戶持有人均須提交自我證明。至於先前帳戶(即2017年1月1日之前開立的帳戶),如申報財務機構就帳戶持有人的税務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帳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税務居民身分。自我證明表格可以由申報財務機構自行設計,但申報財務機構必須確保所需資料會被收集在表格內。

申報財務機構可把資料交給税務局,税務局會將資料轉交到另一税務管轄區的税務當局。税務局如有需要會查閱自我證明內的資料。

帳戶持有人向申報財務機構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便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

以下是供申報財務機構參考及採用的表格樣本﹕

 你亦可按這裡了解自我證明表格內採用的名詞及措辭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