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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報税表 - 公平價值會計

終審法院就税務局局長對興智投資有限公司一案頒下裁決後,本局曾同意採取一項臨時行政措施,接納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税利潤的2013/14至2017/18課税年度利得税報税表。

依據《2019年税務(修訂)(第2號)條例》而訂立的《税務條例》第18G至18L條,適用於評税基期始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的課税年度。條文容許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或同等準則擬備財務報表的納税人,可選擇金融工具在利得税方面的税務處理,與其會計處理一致(除了在指明的情況下須作出調整)。

如納税人將金融工具按公平價值基準入帳,並採用始於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評税基期或獲暫時豁免按照上述指明財務報告準則擬備始於2023年1月1日之前的財務報表(例如保險公司),本局將再延續該項臨時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納税人在擬備2018/19至2022/23課税年度利得税報税表時,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税利潤。假若納税人其後轉而採用變現原則,本局同樣地會接受重新計算2018/19至2022/23課税年度已按公平價值為基礎所計算的應評税利潤。但是,納税人必須根據税務條例第60或70A條所訂明的法定時限內提出重新計算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