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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务 资 料 : 商 业 登 记 : 通 知 更 改 商 业 登 记 资 料

通 知 更 改 商 业 登 记 资 料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开 业 / 业 务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更 改 业 务 地 址
  更 改 业 务 名 称
  合 伙 人 的 加 入 或 退 出
  更 改 业 务 性 质
  递 交 通 知 书
  服 务 表 现 承 诺
  不 依 时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后 果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由 2011 年 2 月 21 日 起 , 公 司 不 需 要 就 以 下 公 司 资 料 的 变 更 另 行 通 知 局 长 :
   
  本 地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非 香 港 公 司
  法 人 名 称
  在 香 港 的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的 地 址
  获 授 权 代 表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会 在 按《 公 司 条 例 》下 登 记或 记 录 有 关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的 通 知 书 或 申 报 表 后,将 该 等 资 料 传 达 予 局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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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业 / 业 务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所 有 经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制 度 下 成 立 为 法 团 的 公 司 , 须 在 实 际 开 业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书 面 通 知 局 长 其 业 务 的 资 料 , 包 括 业 务 名 称 、 业 务 描 述 及 业 务 性 质 、 营 业 地 点 的 地 址 和 开 业 日 期 。 公 司 可 以 信 件 形 式 作 通 知 或 填 交 表 格 IRBR200
   
此 外 , 所 有 公 司 须 在 上 述 业 务 资 料 有 所 变 更 后 一 个 月 内 书 面 通 知 局 长 。 公 司 可 填 妥 有 关 表 格 以 作 通 知 。 表 格 可 从 税 务 局 网 页 (www.ird.gov.hk) 下 载 或 透 过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2598 6001) 索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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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 业 务 地 址

如 你 的 业 务 地 址 已 经 更 改 , 你 应 于 更 改 后 的 1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清 楚 书 明 你 的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业 务 名 称 、 新 旧 业 务 地 址 及 更 改 日 期 等 。 另 外 , 你 亦 可 填 妥 递 交 IRC 表 格 第 3111A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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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 业 务 名 称

如 你 的 业 务 名 称 已 经 更 改 , 你 应 于 更 改 后 的 1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清 楚 书 明 你 的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新 旧 业 务 名 称 、 业 务 地 址 及 更 改 日 期 等 。 另 外 , 你 亦 可 填 妥 递 交 IRC 表 格 第 3110A 号
 
如 属 本 地 公 司 或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第 XI 部 注 册 的 非 香 港 公 司 , 请 参 阅 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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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伙 人 的 加 入 或 退 出
任 何 合 伙 人 的 加 入 或 退 出 , 必 须 于 更 替 后 的 1 个 月 内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通 知 须 用 IRBR 表 格 第 64 号 填 写 , 由 有 关 之 更 替 合 伙 人 及 现 有 合 伙 人 一 同 签 署 , 另 外 并 须 递 交 新 加 入 合 伙 人 的 身 分 证 或 护 照 或 商 业 登 记 证 ( 如 合 伙 人 属 法 人 团 体 ) 影 印 本 。
 
如 合 伙 人 的 变 更 会 引 致 业 务 由 独 资 经 营 转 变 为 合 伙 经 营 ( 或 相 反 ) , 本 局 在 记 录 有 关 变 更 后 会 发 出 一 张 已 更 新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你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填 写 IRBR 表 格 第 64 号 , 然 后 经 互 联 网 递 交 商 业 登 记 署 。 请 参 阅 本 局 网 页 电 子 服 务 : 电 子 表 格提 交 电 子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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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 业 务 性 质

如 业 务 性 质 有 任 何 更 改 , 你 须 于 更 改 后 的 1 个 月 内 , 以 书 面 通 知 商 业 登 记 署 , 清 楚 书 明 你 的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 业 务 名 称 、 地 址 及 业 务 性 质 更 改 的 日 期 和 详 情 等 。另 外,你 亦 可 填 妥 递 交 IRBR 表 格 第 1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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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 交 通 知 书

你 可 以 亲 身 或 以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变 更 通 知 书 。 本 局 为 了 确 保 通 知 书 的 真 确 性 , 请 恕 不 能 接 受 以 传 真 方 式 递 交 的 变 更 通 知 书 。
   
视 乎 你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方 式 , 本 局 会 即 时 或 以 邮 寄 方 式 发 出 经 修 订 后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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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表 现 承 诺

更 改 商 业 登 记 资 料 的 处 理 时 间 如 下 :

     
亲 临 湾 仔 税 务 大 楼 4/F 商 业 登 记 署 的 柜 台 通 知
-
在 收 到 通 知 及 全 部 资 料 后 的 30 分 钟 内 予 以 更 改 。
 
 
经 邮 递 或 透 过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在 收 到 通 知 及 全 部 资 料 的 5 个 工 作 天 内 更 改 登 记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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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依 时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后 果

违 例 人 士 可 处 罚 款 $5,000 及 监 禁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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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