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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商業登記

 


取消商業登記

  • 任何人如結束營業或結束任何分行業務,均須於結業日期起計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並於來信中清楚書明你的商業登記號碼/分行登記號碼、名稱、地址和結業日期。你亦需於信中告知本局你結束營業後的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另外,你亦可選擇填寫表格IRC3113。你須為該業務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直至及包括該業務結業的年度為止。
  • 你亦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供的「税務易」服務提交結業通知,如欲進一步了解「更改商業登記資料」服務,請參閱商業登記電子服務及瀏覽學習資源中心頁面,觀看電子示範及參閱用戶指南。

  • 任何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註冊的經遷冊公司,不論是否在經營中,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並須每年申領商業登記證,直至該公司解散或根據《公司條例》撤銷註冊
  • 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在香港註冊成立或遷冊至香港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論是否在經營中,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並須每年申領商業登記證,直至該公司解散。
  • 正在清盤的有限公司,請一併提交有關清盤決議案的副本作為證明。在提交所需文件後,税務局局長會考慮就法人團體開始進行清盤後的年度暫停發出商業登記費和徵費的繳費通知書。在任何情況下,法人團體仍須繳付訂明的登記費和徵費直至(及包括)開始進行清盤的年度為止。至於正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請參閱「常見問題─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問題22
  • 任何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不論是否在經營中,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並須每年申領商業登記證,直至該基金解散或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撤銷註冊(繼續在香港經營業務除外)。至於正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撤銷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請參閱「常見問題─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問題22。有限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獲授權代表或投資經理須於基金解散或撤銷註冊的日期起計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並於來信中清楚書明有關基金的商業登記號碼、名稱、地址和解散或撤銷註冊的日期。若該有限合夥基金在註冊撤銷後繼續以合夥的形式存在及在香港經營業務,則該合夥業務仍須每年申領商業登記證,直至該業務結業的年度為止。你亦需於信中告知本局基金解散或撤銷註冊後的通訊地址/合夥業務的業務地址(如繼續營業)和你的電話號碼。另外,你亦可選擇填寫表格IRBR64A
  • 你可以親身、以郵寄方式或經「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結束業務通知書。如親身提交通知書,請留意 「商業登記署櫃位服務最新安排」。為了確保通知書的真確性,本局不接受以傳真方式提交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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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時提交通知書的後果

  • 違例人士可處罰款 $5,000 及監禁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