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分證明書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一份由香港主管當局向香港居民發出的文件,用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能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下的待遇。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一份足以證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分的文件。一般而言,如果有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安排的表格並非由税務局發出,税務局並不會在其上簽名或蓋章,由奧地利、比利時及盧森堡發出的表格則例外。
在香港與有關的税務管轄區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生效後,香港主管當局才會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一般而言,就每一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你每一年只會獲發一份居民身分證明書。請按這裡以參閱已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的税務管轄區的資料。
香港主管當局當盡力協助香港居民申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下其可享有的所有待遇,但如果該人士明顯地不可享受有關待遇時,香港主管當局可拒絕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因此,假如該人士並不符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內有關條文訂明享受相關待遇的條件,則可能出現該人士不獲發居民身分證明書的情況。對於遵守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內的條款和維護其宗旨,香港主管當局尤其重視,不會向那些明顯不可獲外地税項寬免的人士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如果香港主管當局有理由相信該人士並不可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下的待遇,在決定是否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前,香港主管當局或會要求該人士提供進一步資料。若締約夥伴對該人士是否可享受有關待遇一事存疑,則香港主管當局可能會進行資料交換,以助確定該人士是否可獲有關待遇。
該人士亦須留意,獲發居民身分證明書並不保證其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待遇一事將會成功。該人士是否可獲外地税項寬免將由締約夥伴作出最終決定。締約夥伴會就該人士是否符合所有相關條件和是否可享受有關待遇作出決定。如香港居民認為締約夥伴不應拒絕給予其應享有的待遇,香港主管當局會考慮按照相關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中的相互協商程序,與該締約夥伴進行磋商。
為協助香港主管當局決定是否可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任何人士須在提交申請時提供相關的資料。
誰可申請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
-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 在某課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 180 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税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 300 天的個人;
- 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你可以參閱有關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的有關條文及議定書,以確定你就該協定 / 安排而言是否屬於香港居民。
你須要填寫適當的表格:
締約夥伴 | 表格 | |
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 個人 | |
中國內地 | IR1313A (01/2023) | IR1314A (01/2023) |
其他税務管轄區 | IR1313B (01/2023) | IR1314B (01/2023) |
就內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安排提出的申請:
- 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請人不需要夾附內地税務機關發出的轉介函。
- 根據內地與香港於2016年3月16日及2016年4月15日通過換函作出的行政安排,申請人就某一曆年獲發的居民身分證明書,一般可用作證明該申請人在該曆年及其後連續兩個曆年的香港居民身分。申請人無需就後述兩個曆年提出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如申請人的情況發生變化或已經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條件,則已發出的居民身分證明書不能用作證明申請人在情況發生變化後的香港居民身分。請按這裡參閱有關行政安排的詳情。
- 如申請人擬就股息申請享受税收優惠待遇及該申請屬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税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的情況,請按這裡參閱作出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所須注意的事項。
如何申請
請把填妥的申請表格交到:
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
税務中心17樓
税務局
税收協定組
評税主任(税收協定)
處理時間
處理有關申請一般需時二十一個工作天。倘若香港主管當局未能根據所得的資料以確定你的居民身分,將會要求你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一般而言,居民身分證明書會以郵遞方式寄給你。若你欲親自領取居民身分證明書,須在遞交相關申請表及所需資料時,以書面一併作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