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盒機制—示例
「HK公司」是一家在香港經營製造業務的公司,它與一家在香港第三方軟件開發商「S公司」訂立外判安排,要求「S公司」進行特定研發活動以開發一款軟件。該軟件是專為「HK公司」度身訂造,並嵌置於其銷售予顧客的製成品中。該軟件的創造屬於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 528 章》」)存在於軟件中的版權,而「HK公司」是該版權的擁有人。
由於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是透過研發活動所産生的,而且屬於根據《第 528 章》存在於軟件中的版權;因此,該軟件是具資格知識産權。「HK公司」作為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的擁有人,有權從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獲取具資格知識産權收入;因此,就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而言,「HK公司」屬於具資格人士。
事實與例子1相同。「S公司」因開發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而從「HK公司」收取外判服務費。
「S公司」受「HK公司」委託開發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並收取外判服務費作為報酬。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本身在其處於開發階段時,不太可能符合具資格知識產權。在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被創造前,「S公司」未能從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獲取任何具資格知識産權收入。就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而言,「S公司」並不屬於具資格人士。
例子3—判斷獲版權擁有人委託的外判實體是否屬具資格人士
事實與例子1相同。「S公司」使用其擁有並屬於具資格知識産權的知識産權(「標的知識産權」),為「HK公司」提供服務以賺取外判服務收入。
「S公司」屬具資格人士,並可就得自標的知識産權的具資格知識産權收入申索税務寬減。
「HK公司」是一家香港藥劑製品製造商。它與香港一所敎育機構(「該機構」)合作研發了一種治療呼吸系統疾病的專利藥物。該機構擁有該專利,而該專利屬於具資格知識產權。該機構授予「HK公司」商業使用或開發該專利的獨家權利。
由於「HK公司」是一家有權使用該專利以獲取收入的特許持有人,它將被視為具資格人士,並可就得自該專利的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申索税務寬減。
例子5—線上遊戲和平台
「HK公司」開發了一個全新的線上遊戲託管平台和一款新遊戲。在開發該新平台的過程中,「HK公司」應用研究成果,以打造了一個具有相當改進程度的線上遊戲平台,該平台屬於一種創新的遊戲方式。根據「HK公司」獲取的專業意見,該新平台是建基於新技術而開發的。就該新遊戲,「HK公司」開展了系統性的市場研究,涵蓋了目標受眾的人口統計和心理特徵、不同遊戲類型的受歡迎程度、競爭對手的表現及其已推出市場的遊戲平台的特徵,並將相關研究結果應用於遊戲設計、原始碼編寫和圖形設計。
將研究結果應用於構建具相當改進程度的線上遊戲平台,將被視為研發活動(即是《税務條例》附表45(「附表45」)第2條定義的「研發活動」第(d)項)。如存在於該新平台的版權可受《第528章》或香港以外地方的版權法律保護,則該新平台將屬於專利盒機制下的具資格知識産權。
進行系統性的市場調查及應用研究結果以開發該新款線上遊戲,將被視為研發活動(即是附表45第2條定義的「研發活動」第(b)及(d)項)。如存在於該新遊戲的版權可受《第528章》或香港以外地方的版權法律保護,則該款新線上遊戲將屬於專利盒機制下的具資格知識産權。
「HK公司」為其線上購物平台開發了一款具備新型安全技術的流動應用程式(版本1.0)。在開發該流動應用程式前,「HK公司」聘請了一家位於F司法管轄區的第三方顧問公司進行系統性的市場研究;有關研究涵蓋電子商務產業的趨勢,以及現有線上購物平台的優劣分析。此外,「HK公司」也為該流動應用程式進行了可行性研究。
進行系統性的市場調查及應用研究結果於開發該新流動應用程式,將被視為研發活動(即是附表45第2條定義的「研發活動」第(b)及(d)項)。如存在於該新流動應用程式的版權可受《第528章》或香港以外地方的版權法律保護,則該新流動應用程式屬於專利盒機制下的具資格知識産權。
例子7—流動應用程式進行調試和輕微改進
事實與例子 6相同。在將新流動應用程式(版本1.0)推出市場後,「HK公司」發佈了該流動應用程式的更新版本(版本1.1),以修復一些輕微的程式錯誤及用戶反饋的問題。
對現有的流動應用程式進行調試和輕微改進,並不屬於附表45第2條所定義的「研發活動」。因此,該流動應用程式(版本 1.1)不屬於具資格知識產權。
事實與例子 6相同。「HK公司」向用戶發佈新流動應用程式(版本1.0)後,進行了進一步的系統性的活動,以就提升該流動應用程式的功能及修正現存問題作可行性研究。根據其研究結果,「HK公司」將該流動應用程式升級至具有新功能、改良安全功能、提升應用效能以及錯誤修正的版本(版本2.0)。該流動應用程式(版本2.0)顯著地提升了其應用效能。
進行系統性的活動及應用研究結果以開發該升級版的流動應用程式(版本2.0),將被視為研發活動(即是附表45第2條定義的「研發活動」第(b)及(d)項)。如存在於該流動應用程式(版本2.0)的版權可受《第528章》或香港以外地方的版權法律保護,則該流動應用程式(版本2.0)屬於專利盒機制下的具資格知識産權。
「HK公司」開發了一種新型第 2 層技術,該技術是構建於區塊鏈之上的鏈下系統,有助於擴展其在安全模式下高效、大規模記錄交易的能力。在開發該第 2 層技術過程時,「HK公司」對市場上現有的技術進行了調查研究,並就應用區塊鏈技術進行了可行性研究。該第 2 層技術作為市場的新技術,是建基於海外非相聯方已公佈的技術而開發的。「HK公司」將該第 2 層技術的開發工作外判給海外多家獨立承包商,並由其駐香港的核心研發人員負責監督有關開發工作。
就該第 2 層技術進行調查性的研究和可行性的研究,將被視為研發活動(即是附表45第2條定義的「研發活動」第(b)及(d)項)。如存在於該第 2 層技術的版權可受《第528章》或香港以外地方的版權法律保護,則該第 2 層技術屬於專利盒機制下的具資格知識産權。
例子10—特許持有人就專利作進一步開發
「HK公司」獲得「F1公司」(一家位於F1司法管轄區的非相聯公司)的許可,使用一項用於肺癌檢測的專利化合物。該化合物的專利於2024年7月1日獲F1司法管轄區的專利當局授予。根據有關許可協議的條款,「HK公司」有權進一步開發該專利化合物及商用任何經開發所得的産品。根據該專利化合物,「HK公司」的研發團隊在香港進行了開發檢測試劑盒的研發活動,該檢測試劑盒獲證明為一種全新的或具經相當改進程度的產品。在該檢測試劑盒獲得香港衛生署批准之前,「HK公司」將臨床試驗工作外判給「F2公司」(一家位於F2司法管轄區的第三方公司)。於2025年3月1日,「HK公司」就該檢測試劑盒,向知識産權署提交了專利申請。
「HK公司」的研發團隊在香港所做的工作,及「F2公司」在香港以外進行的臨床試驗,將被視為研發活動(即是附表45第2條定義的「研發活動」第(d)項)。由於「HK公司」已就該檢測試劑盒向知識産權署提交其專利申請,該檢測試劑盒將被視為具資格知識産權。
事實與例子1相同。「HK公司」透過銷售內含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的製成品獲取利潤。
「HK公司」應採用轉讓定價原則,以公正合理的基準,確定其製成品銷售收入中,可歸因於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的價值的部分(即內含知識產權收入),以申索專利盒機制下的税務寬減。
例子12—服務費的內含知識産權收入
事實與例子3相同。「S公司」透過使用標的知識産權而賺取「HK公司」的外判服務收入。
「S公司」應採用轉讓定價原則,以公正合理的基準,確定其服務收入中,可歸因於標的知識産權的價值的部分(即內含知識產權收入),以申索專利盒機制下的税務寬減。
例子13—單一產品使用多項專利
「HK公司」在其位於F管轄區的海外子公司(「F子公司」)的輔助下,為其機器人業務進行了科研活動。「HK公司」的研發團隊在A先生的領導下在香港進行了科研活動。A先生須定期前往F司法管轄區,監督「F子公司」研發團隊的工作,為此「HK公司」會向「F子公司」支付服務費用。「HK公司」的科研活動是一項原創性且有計劃的研究,旨在獲得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理解;或在商業化生產前,將知識應用於設計以生產屬嶄新或具經相當改進程度的該等產品。透過該等科研活動,「HK公司」在機器人應用領域成功開發四項發明專利,分別為專利 I、專利 II、專利 III和專利 IV。「HK公司」在開發「機器人A」時,使用了專利I、專利 II和專利 III;而在開發「機器人B」時,則使用了專利 I及專利 IV。「HK公司」將該兩款智能護理機器人銷售予醫院。
由於專利 I、專利 II、專利 III及專利 IV是由研發活動所產生,因此該等具資格專利均屬於具資格知識產權。「機器人A」和「機器人B」的銷售收入中,按公正合理的基準,可歸因於具資格知識產權的價值的部分,屬於內含知識產權收入。
「HK公司」在香港經營線上購物業務,並無實體店鋪,完全依賴線上平台進行所有市場推廣及銷售活動。一直以來,該公司在香港設有一支研發團隊,在需要時就市場、業務或管理事務的研究進行系統性、調查性或實驗性的活動。該研發團隊發明了一款受版權保護的軟件,以促成一系列系統開發,範疇包括版面佈局優化、安全技術强化、自動錯誤修復等功能。在應用該款受版權保護的軟件後,「HK公司」的銷售業績因而顯著提升了。
「HK公司」透過線上平台銷售産品賺取收入。由於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沒有嵌入「HK公司」所銷售的産品中,因此它的收入中,並無任何部分可被視為存在內含知識産權收入。
例子15—判斷開支屬於具資格研發開支或不具資格開支
事實與例子 9相同。「HK公司」就其在香港的核心研發人員招致薪金支出,及就其位於香港以外的獨立承包商招致的服務費。
就確定關乎該第2層技術的研發分數而言,依據《税務條例》附表17FD(「附表17FD」)第13(1)(a)及(b)(i)條,「HK公司」可歸因於第 2 層技術的調查研究、可行性研究和開發工作的支出(包括其研發人員的薪金),將被視為具資格研發開支。依據附表17FD第13(1)(a)及(b)(ii)條,「HK公司」就非相聯方代其開發第2層技術而支付予非相聯方的款項,亦將被視為具資格研發開支。
事實與例子 10相同。「HK公司」支付許可費予「F1公司」以獲得使用該專利化合物作開發檢測試劑盒的權利。另外,它亦在香港招致了研發開支和支付予「F2公司」的臨床試驗服務費。
就確定關乎該檢測試劑盒的研發分數而言,依據附表17FD第13(1)(a)及13(1)(b)(i)和(ii)條,「HK公司」為開發和商用該檢測試劑盒而招致的研發開支,以及支付予「F2公司」的服務費,將被視為具資格研發開支。然而,依據附表17FD第14(1)(a)條,「HK公司」支付予「F1公司」的許可費,則會被視為不具資格開支。
事實與例子13相同。「HK公司」為其研發團隊(包括A先生)而招致了薪金支出。此外,它亦就開發該4項專利支付服務費予「F子公司」。
就確定關乎該4項專利各自的研發分數而言,依據附表17FD第13(1)(a)及(b)(i)條,「HK公司」可歸因於開發相關專利以就研發團隊員工招致的薪金支出,將被視為具資格研發開支。由於「F子公司」是「HK公司」的相聯人士,而它屬非香港居民人士,依據附表17FD第14(1)(b)(ii)(A)條,「HK公司」支付給「F子公司」的服務費,將被視為不具資格開支。此外,根據專利盒機制給予的税務寬減是按每項具資格知識産權計算。因此,「HK公司」須計算該4項專利各自産生的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並按各自的研發分數以釐定每項專利的應評税利潤的特惠部分。
「HK公司」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因而開發了多項專利。由2024年7月1日起,「HK公司」聘請一家位於F司法管轄區的獨立海外實體「F公司」代表其進行部份研發活動,並按月支付服務費。在2024年9月1日,「HK公司」收購了「F公司」作為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
依據附表17FD第13(1)(a)和(b)(ii)條,就2024年7月及8月支付予「F公司」的服務費,將被視為具資格研發開支(在此期間,「F公司」並非「HK公司」的相聯者)。然而,自2024年9月1日收購後,「F公司」便成為「HK公司」的相聯公司。依據附表17FD第14(1)(b)(ii)(A)條,「HK公司」支付予「F公司」的服務費屬不具資格開支。
例子19—判斷開支屬於具資格研發開支或不具資格開支
「HK公司」擁有自己的實驗室,核心研發工作由其在香港配備了研發人員的實驗室進行。在開發其具資格知識產權的研發項目時,「HK公司」在香港招致了員工開支和消耗品支出共500萬元。
依據附表17FD第13(1)(a)及(b)(i)條,「HK公司」為開發具資格知識產權進行的研發活動,其所招致合共500萬元的員工開支和消耗品支出,將被視為具資格研發開支。
例子20—判斷開支屬於具資格研發開支或不具資格開支
在開發某具資格知識產權時,「HK公司」聘請了自己的研發人員以進行核心研發活動。此外,它將若干研發活動外判給非相聯公司的「F公司」,代表其在香港以外進行研發活動。「HK公司」招致了其研發人員的薪酬及支付予「F公司」的外判費用。
依據附表17FD第13(1)(a)及(b)(i)及(ii)條,可歸因於開發具資格知識產權而進行的研發活動的員工薪酬及支付予「F公司」的外判費用,將被視為具資格研發開支。
例子21—判斷開支屬於具資格研發開支或不具資格開支
「HK公司」和「HK相聯公司」均屬香港居民人士。「HK公司」將其研發活動外判予「HK相聯公司」,由後者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HK公司」招致了支付予「HK相聯公司」的外判費用。
由於「HK相聯公司」屬香港居民人士,且代表「HK公司」在香港進行相關的研發活動,依據附表17FD第13(1)(a)及(b)(iii)條,「HK公司」支付予「HK相聯公司」的外判費用,將被視為具資格研發開支。
事實與例子21相同,惟「HK相聯公司」在香港以外進行研發活動。
由於「HK相聯公司」是在香港以外代表「HK公司」進行研發活動,依據附表17FD第14(1)(b)(ii)(B)條,「HK公司」支付予「HK相聯公司」的外判費用,將被視為不具資格開支。
例子23—判斷開支屬於具資格研發開支或不具資格開支
「HK公司」將其研發活動外判予屬F司法管轄區居民人士的「F相聯公司」。「HK公司」就「F相聯公司」進行的研發活動,支付外判費用予它。
由於「F相聯公司」是「HK公司」的相聯者,而它屬非香港居民人士,無論「F相聯公司」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進行研發活動,依據附表17FD第14(1)(b)(ii)(A)條,「HK公司」支付予「F相聯公司」的外判費用,將被視為不具資格開支。
「HK公司」從一家銀行獲得一筆1億元的貸款,年利率為5%,純粹用於開發某具資格知識產權的研發活動。
依據附表17FD第13(2)(a)及14(2)(a)條,「HK公司」招致的利息支出既不屬於具資格研發開支,亦不屬於不具資格開支。
「HK公司」與香港一所大學(「該大學」)合作研發了一種專利藥物。該大學保留該專利的擁有權,而「HK公司」則每年向該大學支付許可費,以獲得商用或開發該專利的獨家權利。
在確定研發分數以釐定「HK公司」所獲取的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的特惠部分時,依據附表17FD第14(1)(a)條,「HK公司」支付給該大學以獲得獨家權利的許可費,將被視為不具資格開支。
「HK公司」購買了一幅土地,並花費在該土地上興建一棟建築物作為其自用研發實驗室。「HK公司」為該研發實驗室而招致土地費用和建築費用。
依據附表17FD第13(2)(b)及14(2)(b)條,土地費用和建築費用既不屬於具資格研發開支,亦不屬於不具資格開支。
「HK公司」與位於F司法管轄區的「F相聯公司」同屬一家從事藥物科學發展集團的成員。該集團在F管轄區設有一所由「F相聯公司」營運的研究實驗室,承接整個集團一款新藥物的研發項目。該研發項目所產生的專利由「F相聯公司」擁有。在2025年1月,「F相聯公司」以100萬元的公平交易價格(「收購成本」)將其專利擁有權轉讓給「HK公司」。
在確定研發分數以釐定「HK公司」所獲取的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的特惠部分時,依據附表17FD第14(1)(a)條,收購成本將被視為不具資格開支。
「HK公司」聘用一支研發人員團隊,該團隊同時對兩項符合具資格知識產權資格的專利(即專利A和專利B)進行研發活動。
「HK公司」支付給研發人員的薪酬,將被視為與專利A和專利B有關連的具資格研發開支。就確定關乎每項專利的研發分數時,「HK公司」須根據附表17FD第13(5)條,按公正合理的基準在專利A和專利B之間分攤有關薪酬支出。
例子29—研發分數的計算
「HK公司」賺取得自具資格知識產權的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及在第 1 年、第 2 年和第 3 年就相關具資格知識產權招致若干研發開支。
從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所得的應評税利潤的特惠部分須依據下表所示的研發分數計算:
第1年 (元) |
第2年 (元) |
第3年 (元) |
||||
具資格研發開支 | ||||||
內部研發開支 | 400 | 100 | 700 | |||
由非相聯人士進行的研發活動 | 100 | 無 | 無 | |||
由香港居民相聯人士在香港進行的研發活動 | 無 | 無 | 100 | |||
總和: (A) | 500 | 100 | 800 | |||
不具資格開支 | ||||||
收購費用 | 無 | 無 | 100 | |||
由香港居民相聯人士在香港以外進行的研發活動 | 無 | 300 | 無 | |||
總和:(B) | 無 | 300 | 100 | |||
總開支: | ||||||
總和:(A) + (B) | 500 | 400 | 900 | |||
計算研發分數 | ||||||
累計研發分數 | 500 x 1.3 | = 1.3 | (500+100) x 1.3 | = 0.87 | (500+100+800) x 1.3 | = 1.011 |
500 | (500+400) | (500+400+900) | ||||
研發分數:(上限為1) | 1 | 0.87 | 1 |
「HK公司」以收購費500,000元從第三方獲得使用一款受版權保護的軟件和相關權利的使用權。「HK公司」並未就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進行任何進一步研發活動。反而,它直接使用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為客戶提供服務,賺取營業利潤,當中100萬元歸因於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
為確定關乎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的研發分數,以釐定「HK公司」的利潤的特惠部分,依據附表17FD第14(1)(a)條,購置費將被視為不具資格開支。「HK公司」並沒有進行研發活動,因此它沒有任何屬具資格研發開支的支出。基於分子為零,研發分數因而亦是零。故此,「HK公司」歸因於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的利潤中,沒有任何部分可被視為專利盒機制下的應評税利潤的特惠部分,藉以按特惠税率5%課税。
事實與例子30相同,惟「HK公司」以500,000元購入該受版權保護的軟件後,招致了下列的研發活動開支:
開支性質 | 元 | 具資格研發開支 | 不具資格開支 | |||
內部研發開支 | 200,000 | ✓ | ✗ | |||
建築物改建 | 800,000 | ✗ | ✗ | |||
由香港居民相聯人士在香港代表「HK公司」進行的研發活動 | 100,000 | ✓ | ✗ | |||
由香港居民相聯人士在香港以外代表「HK公司」進行的研發活動 | 100,000 | ✗ | ✓ | |||
由非相聯人士代表「HK公司」進行的研發活動 | 200,000 | ✓ | ✗ | |||
由非香港居民相聯人士代表「HK公司」進行的研發活動 | 200,000 | ✗ | ✓ | |||
具資格研發開支總和:(A) | 200,000 + 100,000 + 200,000 = 500,000 | |||||
不具資格開支總和:(B) | 100,000 + 200,000 + 500,000 = 800,000 | |||||
開支總和:(A)+(B) | 500,000 + 800,000 = 1,300,000 | |||||
研發分數:(上限為1) (A) × 1.3 (A) + (B) |
500,000 x 1.3 | = 0.5 | ||||
1,300,000 |
就此個案而言,得自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的應評税利潤的特惠部分為500,000元(即1百萬元x 0.5),該特惠部分將按特惠税率5%課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