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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24年修订条例》)已于2024年4月19日刊宪。根据《2024年修订条例》,任何在2024年2月28日或以后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均无须征收「买家印花税」。以下有关「买家印花税」的应用及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在2012年10月27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取得的住宅物业。

 
 

答:

由于陈先生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是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后取得该住宅物业,他须就该项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买家印花税」的税款为450,000元(即 300万元x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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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于该住宅物业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之前已取得,因此,陈先生无须就该项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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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共同购入及持有物业,是无须缴纳「买家印花税」的;因此,李先生和张女士无须就以上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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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住宅物业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联权或分权共同购入,而他们不是近亲,则不论该非永久性居民所占物业的业权比例,均须以该物业的总购入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算「买家印花税」。在以上情况,「买家印花税」为 600,000 元 (即 400 万元 x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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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以上情况,张女士会被视为从李先生购入部分的业权。由于张女士并非李先生的近亲,有关交易不获豁免「买家印花税」,因此李先生及张女士须按物业的总代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款额为 750,000 元 (即 500 万元 x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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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以上情况,张女士会被视为从李先生购入部分的业权。由于张女士并非李先生的近亲,有关交易不获豁免「买家印花税」,因此李先生及张女士须按物业的总代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款额为 750,000 元(即 500 万元 x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