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住宅租金额外扣除不适用于2023/24课税年度。你应如常填报2023/24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你在2023/24课税年度可获住宅租金的最高扣除额仍是100,000元。如你在2024/25课税年度与该名子女在香港同住并支付相同的租金,你在该课税年度可使用住宅租金经提高的扣除限额已提高至120,000元。
答:
若符合指定的条件,就2024/25及以后的课税年度,如你与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出生的子女在香港同住,你可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或住宅租金的经提高的扣除,限额是120,000元,直至该名子女满18岁为止。至于有关扣除在物业业主之间或租客之间的分配规则,并没有改变。
答:
如纳税人与子女在香港同住一段税务局局长认为属合理的较短期间,则仍合符选择使用额外扣除限额的资格。例如:
- 在该子女出生的课税年度(即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后半年出生);
- 子女于海外升学或在香港的寄宿学校就读,该子女在休假期间与纳税人在香港同住;
- 基于家庭安排,子女与纳税人一起居住的时间较短,例如
- 纳税人须经常离港工作;
- 子女于平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并一同居住,周末则回家与纳税人同住;
- 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住院治疗一段时间;
- 在纳税人及其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离开香港一段时间(例如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前半年离开香港);
- 就离婚案件,如
- 管养令授予前配偶,且子女大部分时间与前配偶同住,但偶尔与纳税人同住;
- 纳税人和前配偶获得联合管养令,子女轮流与他们居住。
一般来说,在决定较短的居住期间是否合理时,须考虑每个案件的整体事实。
答:
每名纳税人可在总共20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及总共19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不论是否连续的课税年度)。
若纳税人已获容许就20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则不论纳税人有否在该20个年度中的任何一个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均不可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