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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额外扣除限额将于何时生效?

 
 

答:

法例将适用于202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及其后的所有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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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我一直与我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出生的子女在香港同住。我在2023/24课税年度支付了住宅租金120,000元。我是否合资格使用经提高的扣除限额120,000元?

 
 

答:

住宅租金额外扣除不适用于2023/24课税年度。你应如常填报2023/24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你在2023/24课税年度可获住宅租金的最高扣除额仍是100,000元。如你在2024/25课税年度与该名子女在香港同住并支付相同的租金,你在该课税年度可使用住宅租金经提高的扣除限额已提高至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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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我与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出生的子女在香港同住,就2024/25及以后的课税年度,我可获扣除的居所贷款利息或住宅租金的最高扣除额是多少?此外,除了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及住宅租金额外扣除外,就居所贷款利息如何在物业业主之间或住宅租金如何在租客之间的分配,有没有改变?

 
 

答:

若符合指定的条件,就2024/25及以后的课税年度,如你与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出生的子女在香港同住,你可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或住宅租金的经提高的扣除,限额是120,000元,直至该名子女满18岁为止。至于有关扣除在物业业主之间或租客之间的分配规则,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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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未有与其子女在香港同住一段不少于6个月的连续期间,在什么情况下仍合符选择使用额外扣除限额的资格?

 
 

答:

如纳税人与子女在香港同住一段税务局局长认为属合理的较短期间,则仍合符选择使用额外扣除限额的资格。例如:

  1. 在该子女出生的课税年度(即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后半年出生);
  2. 子女于海外升学或在香港的寄宿学校就读,该子女在休假期间与纳税人在香港同住;
  3. 基于家庭安排,子女与纳税人一起居住的时间较短,例如
    1. 纳税人须经常离港工作;
    2. 子女于平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并一同居住,周末则回家与纳税人同住;
  4. 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住院治疗一段时间;
  5. 在纳税人及其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离开香港一段时间(例如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前半年离开香港);
  6. 就离婚案件,如
    1. 管养令授予前配偶,且子女大部分时间与前配偶同住,但偶尔与纳税人同住;
    2. 纳税人和前配偶获得联合管养令,子女轮流与他们居住。

一般来说,在决定较短的居住期间是否合理时,须考虑每个案件的整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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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我的子女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出生,而我于2024年7月将被派往海外工作,为期一年。因此,在2024/25课税年度我与子女在香港同住一段少于6个月的连续期间。但我欲就该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经提高的扣除[即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及其额外扣除]。在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时,是否须要附上证明文件?

 
 

答:

不须要。如申请扣除开支,在提交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时,你毋须附上证明文件。但你须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保留这些证明文件6年,以便日后在有需要时提交予评税主任以作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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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纳税人可享有居所贷款利息扣除的年期是否设有上限?

 
 

答:

每名纳税人可在总共20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及总共19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不论是否连续的课税年度)。

若纳税人已获容许就20个课税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基本扣除,则不论纳税人有否在该20个年度中的任何一个年度申索居所贷款利息额外扣除,均不可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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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纳税人可享有住宅租金扣除的年期是否设有上限?

 
 

答:

住宅租金基本扣除不设年期限制,但每名纳税人只可在总共19个课税年度(不论是否连续的课税年度)申索住宅租金额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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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我可否只申索额外扣除而不申索基本扣除?

 
 

答:

不可以。如你有意申索额外扣除,你所支付的利息/租金金额必须超过基本扣除限额。因此,你必须同时申索基本扣除及额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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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我可否只申索基本扣除而不申索额外扣除?

 
 

答:

当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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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我可否只撤回申索额外扣除,而不撤回申索基本扣除?

 
 

答:

可以。如果你有意撤回已获扣除的额外扣除,你须于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以书面提出撤回额外扣除限额的选择。如额外扣除限额选择已被撤回,则被视为未曾作出选择。撤回所涉及的课税年度亦不会计入已选择额外扣除限额的课税年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