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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立法会十七题:强积金供款扣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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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雇员可就其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申请在被评定应缴薪俸税款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额上限相当于强制性供款额。然而,税务局规定雇主在报税表上填报雇员的总收入,而非扣除雇员作出退休计划供款后的收入;有市民反映,税务局以其总收入而不是扣除供款后的收入评税,他们因而须多交税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分别参加了强积金计划及认可职业退休计划并需供款的雇员人数;

(二)   自强积金计划于 2000 年 12 月实施至今,税务局每年接获多少宗纳税人因其雇员强积金供款未获扣除而对评税提出的反对,以及当中有多少宗反对得直;

(三)   有否评估,自强积金计划实施至今,每年纳税人未获雇员强积金供款扣除但没有对评税提出反对的个案数目,以及每年涉及款项的总额;当局会否复核这些个案及向有关的纳税人退回多收税款;及

(四)   当局会采取什么措施,避免多收税款的情况再发生?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强积金计划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实施。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全港共有 1,799,500 名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此外,现时参加了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人数超过 612,000 名(注)。

(二及三)   根据《税务条例》第 26G 条,参加强积金计划所作的强制性供款可在应课税入息中扣除,每一课税年度的最高扣除额为 12 ,000 元(即强制性供款上限)。参加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或以后的供款,等同以相同薪酬计算出来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额的部分,亦可获扣除,每年的扣除上限同样为 12,000 元。

    如欲申请扣除,雇员须在其个人报税表第 4 . 3 部分申报付给认可退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实额。一经核实,税务局会在有关评税中把供款实额在应课税入息中扣减。

    自强积金计划于 2000 年 12 月实施至今,税务局共处理了下列扣除雇员供款的申请: -

课税年度 2000-01 2001-02   2002-03
       
申请宗数 718,966 822,098 825,112
       
获准扣除宗数 717,828 820,569 823,284
       
不获准扣除百分比 0.16% 0.19% 0.22%

    由上述数字可见,绝大部分有关雇员供款扣除的申请皆被接纳。纳税人若不同意所评税款,可按《税务条例》向税务局局长提出反对。未获扣除的个案,一般是由于纳税人未能证实供款实额。税务局并没有就未获雇员供款扣除而提出反对的个案的分类数目。

(四)   根据《税务条例》,雇员须就他的入息总额课税,而雇员对强积金或其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要经评税人员核实后方可在应课税入息中扣除,所以税务局要求雇主在填报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时须填报雇员的总收入而非扣除雇员供款后的净额。我们希望澄清,这要求并没有引致纳税人多交税款;政府亦并没有多收纳税人的税款。

    不满评税的市民可向税务局局长提出反对,更可就局长的裁决向独立的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上诉。

注:   根据《税务条例》,还有两类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下的雇员可就其供款在应课税入息中扣除,这包括(a)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 426 章)第 7(1)条获发豁免证明书的计划;及(b)由香港以外的政府或该政府的或由其指定的任何非牟利代理机构或企业营办的计划。就(a)而言,于 2004 年 9 月,约有 2,000 项该等计划,然而,由于大部分在该等计划下的公司不需要提供本地及海外雇员人数的分项数字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我们并无有关资料。就(b)而言,我们亦无统计该等计划的资料,但税务局估计为数不多。因此, 612,000 这数字并未包括此两类计划。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