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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香港与文莱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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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三月二十日)与文莱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文莱签署协定。文莱第二财政部长阿卜杜拉.拉赫曼则代表该国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六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的是要消除香港与文莱之间的双重征税情况,从事两地跨境经济活动的人士可因而节省税款,亦能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该项协定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联系及进一步鼓励香港及文莱人士在彼此地方营商或投资。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的贸易公司从文莱设立的常设机构(例如销售点)所得的利润,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这些公司在文莱所缴的税款,可以从香港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从文莱收取的利息收入,现时须缴交 15% 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的预扣税率将降至 10% 。若收款人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税率将进一步降至 5% 。文莱亦同意把香港居民于文莱赚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率由现时的 10% 降至 5% 。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文莱的航线,只需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现时比文莱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文莱缴税。现时香港居民从文莱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文莱将豁免航运收入的税项。

    该协定的签署亦标志香港在支持国际间税务透明化方面的工作已迈向新纪元。财政司司长在去年二月宣布进行修订法例的工作,令香港可以在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采用国际现行的资料交换准则。政府迅速地完成了这项工作,而有关条例已于本月较早时间生效。香港及文莱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属于香港首批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签定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香港及荷兰和香港及印尼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包括此最新准则,并会分别在三月二十二日及二十三日签订。政府期望可以此最新准则签定更多协定。

    香港及文莱的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扩大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网络,并先后在二○○三年与比利时、二○○五年与泰国、二○○六年与中国内地、二○○七年与卢森堡,以及二○○八年与越南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于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八份限于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于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文莱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载于税务局网页 (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Brunei_HongKong.pdf)。

2010 年 3 月 20 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 15 时 1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