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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十四题: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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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回覆:

问题 :

  关于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的税收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一○年十一月实施额外印花税至今,每月有多少宗须缴付该税项的住宅物业交易,以及涉及的物业总值和税款总额,并按有关物业所属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资料;及

(二)自二○一二年十月实施买家印花税至今,每月有多少宗须缴付该税项的住宅物业交易,以及涉及的物业总值和税款总额,并按有关物业所属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资料?

答覆:

主席:

  何秀兰议员于提问中要求的资料现载列如下:

额外印花税

  根据引入额外印花税并于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刊宪的《2011年印花税(修订)条例》,如住宅物业是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后购入,并于24个月内转售,有关的转售须缴交额外印花税。额外印花税的税率界乎有关交易价值的5%至15%不等,视乎有关的物业持有期而定。税务局在该修订条例刊宪后,于二○一一年七月起开始向所有须缴付额外印花税的住宅物业转售个案征收额外印花税,包括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修订条例刊宪期间作出的所有相关交易。

  鉴于住宅物业市场的炽热情况,政府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推出新一轮的需求管理措施,包括加强额外印花税,以进一步遏抑短期投机活动,确保住宅物业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于加强后的额外印花税税制下,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增加至有关交易价值的10%至20%不等,而有关的物业持有期亦延长至36个月。落实加强额外印花税措施的《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已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宪。税务局亦由二○一四年三月起开始向须缴付加强额外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按加强后的机制征收额外印花税,包括自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修订条例刊宪期间作出的所有相关交易。

  自按上述法例生效后征收额外印花税以来,每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宗数及涉及税款见表一

买家印花税

  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的新一轮需求管理措施中,亦建议向并非由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作为购买人或承让人的住宅物业交易征收买家印花税,税率为有关交易价值的15%。落实买家印花税措施的《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已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宪,而税务局亦由二○一四年三月起开始向须缴付买家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征收买家印花税,包括自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修订条例刊宪期间作出的所有相关交易。

  税务局现正检视所有可能须缴交买家印花税的个案。自二○一四年三月起开始征收买家印花税起,税务局已处理涉及买家印花税的住宅物业交易宗数及涉及税款如下:

月份             宗数    税款(百万元)
二○一四年三月    1 827         3 310

  税务局并没有就上述涉及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的交易按物业的总值和所属区议会分区作分类统计。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