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一月四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就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员:
 
  近年,私募基金(包括创投基金)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大大推动香港的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增长。私募基金有别于其他基金,会把资本、人才和专业知识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创新科技界的初创企业。
 
  政府一直致力巩固香港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优势,并在这方面进行「三步曲」的部署。第一步是在二○二○年八月引入新的基金结构,多谢各位立法会议员支持让私募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成立,在过去短短几个月,即八月底新制度推出之后,已有67个有限合伙基金成立。第二步,即是次立法建议,是为在香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第三步是考虑推出措施,吸引更多已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在香港落户。我们有信心在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吸引力。
 
  附带权益,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与资产增值类同。
 
  近年来,因应国际税务制度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促使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为在岸,而其他地方因应这个趋势,已纷纷优化他们吸引私募基金到当地营运的措施,并取得相当成效,香港亦有必要充分把握这趋势所带来的机遇,推出针对私募基金特殊性和具竞争力的措施,以实际行动挽留和吸引更多私募基金来港落户和营运,为基金业和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和就业机会,并为香港经济带来效益。
 
  由于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地方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加上根据现行税例,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得的管理费和附带权益均须缴税。因此,我们今次建议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一)为了防止税务宽减遭滥用,基金必须事先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核证,以确定该基金确实进行私募投资;而基金亦须符合持续监察的机制;
 
(二)附带权益必须衍生自私人公司交易;以及
 
(三)基金管理公司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符合实质活动要求,以符合国际税务标准,即是:
 
*每年在香港雇用税务局局长认为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最少两名雇员);及

 *每年在香港有足够的营运开支(最少200万港元)。
 
  除了建议为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外,我们今次的立法建议亦会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
 
  我们已就建议谘询业界,并正准备相关法例,我们会争取于二月初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关安排将由二○二○/二一课税年度起适用。
 
  我们非常乐意回答主席和议员的提问。多谢主席。

 

2021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