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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政府展开立法工作使《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多边公约》在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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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多边公约)令》将于九月三十日刊宪,并于十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该命令将有助香港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公布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应对方案。

  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税务规则的差異及错配,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只有很少或没有经济活动的低税或无税地方的规避缴税策略。香港于二○一六年六月向经合组织承诺实施BEPS应对方案,当中与税收协定相关的措施,包括防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全面性协定)遭滥用,以及改善全面性协定所订定解决争议的机制。

  经合组织制定《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多边公约》(《公约》),旨在确保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应对措施在多边框架内迅速、协调和一致地实施,免却税务管辖区之间进行繁琐的双边税收协定谈判,零碎地变更相关的税收协定条文。截至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包括香港在内的99个税务管辖区已加入《公约》。

  政府于二○一六年年底就BEPS应对方案的拟议实施策略进行公众谘询时,接获意见表示支持藉《公约》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以免却逐一修订的需要,并为纳税人提供更明确的税务依据。

  中国在二○一七年成为《公约》签署方,并在二○二二年五月向经合组织交存《公约》的核准书。中央人民政府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将《公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在完成本地立法程序后,《公约》的条文将在香港生效。

  香港已把39份与贸易伙伴签订的全面性协定列为香港意欲受《公约》涵盖的协定。其余六份香港已签订的全面性协定由于已包含符合BEPS要求的条文,因此没有被列入。就受《公约》涵盖的税收协定而言,《公约》的规定最早于二○二三年四月一日(就来源预扣税)或二○二四年四月一日(就其他税项)在香港具有效力,实际日期视乎香港的税收协定伙伴何时完成《公约》的立法及相关程序。

  为了让持份者了解《公约》对香港个别全面性协定的影响,税务局会在其网站发放资讯,公布《公约》对受涵盖全面性协定将何时生效及如何作出变更。

 
 
2022年9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