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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八题:对移居内地长者的税务及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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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俊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属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临时居民的人士才可将其入息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从而获得基本个人免税额及其他相关的税务优惠(个人税务优惠)。然而,有意见认为,有关税务政策令部分移居内地退休,并只依靠其在港出租物业租金维生的长者,无法获得个人税务优惠,在某程度上与政府提倡长者到内地安老的政策方向有所偏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税务局有否接获移居内地并依靠在港出租物业租金维生的退休长者,因未能获得个人税务优惠而查询或求助的个案;如有,该等个案的宗数,以及该等个案涉及的最高及平均课税金额为何;
 
(二)当局会否考虑,为除了在港物业租金收入外并无其他收入且已移居内地的长者,提供物业税宽减措施;及
 
(三)当局会否全面检视长者的税务及现金福利政策,在防止滥用的前提下,让选择移居内地安老的长者,能享有与留港退休长者基本上同样的税务及现金福利政策,以避免出现税务政策与提倡长者到内地安老政策方向有所偏离的情况,并有助推动长者移居到内地安老;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一直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包括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与此同时,《税务条例》亦设有若干免税额、扣除项目及税务宽减的安排。因应它们设立的政策目标和实施时可能被滥用的风险,因而设有不同的申索资格,当中包括对纳税人的地域限制。
 
  个人入息课税是《税务条例》下一项税务宽减安排,让经营业务以赚取利润的东主或合伙人,以及出租物业以赚取租金的业主可申索薪俸税下的扣除项目,并按薪俸税的累进税率计算税款,从而减低他们的税款。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其中一个条件是他必须是「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临时居民」。「通常居住于香港」是指个人为明确目的(例如教育、业务、就业或家庭等),自愿选择并持续居于香港。「临时居民」则指个人在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内曾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超过300天。
 
  就黄俊硕议员的各项提问,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税务局每年透过电话、电邮、邮件及柜位服务等不同渠道处理大量纳税人就税务评估、税项扣除和免税额等事宜的查询,并没有就查询个案的类别作分类纪录。
 
(二)及(三)在个人入息课税中加入「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临时居民」的条件,符合香港以地域来源征税的原则。若放宽这些条件,以涵盖移居内地及除了在香港物业租金收入外并无其他收入的长者,将令税务局难以核实有关人士在内地的居住及收入资料,因此无法确定他们是否符合资格,容易令这宽减措施被滥用。基于同样理由,政府没有计划为这些长者提供物业税宽减。
 
  政府为香港长者而设的所有现金援助计划均有可携安排,适用于广东省及福建省,方便长者在当地养老。相关安排涵盖为70岁或以上香港长者而设的高龄津贴;为65岁或以上有经济需要的香港长者而设的长者生活津贴;以及为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香港长者提供现金援助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

 
2025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