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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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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局长陈浩濂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振英议员、副主席黄俊硕议员和12位议员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我亦感谢刚才发言的11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就《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为应对数码化经济带来的逃税风险,在二○二一年颁布了「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2.0」(BEPS 2.0)方案,至今已获全球超过140个司法管辖区接纳,包括内地和香港。《条例草案》旨在由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按照BEPS 2.0方案,在香港实施全球最低税及香港最低补足税。具体来说,在紧接现时财政年度前的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年度综合收入达7亿5,000万欧元或以上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跨国集团),须就每个其营运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所产生的利润,缴付至少百分之十五的全球最低税。此举可削弱跨国集团为减少应缴税款,把利润转移至低税或不征税司法管辖区的诱因;并减少各司法管辖区为争取资金和投资,争相降低公司利得税税率而进行恶性竞争。
   
  实施香港最低补足税,除了履行香港应对跨境逃税问题的国际义务外,亦确保特区政府对在香港有效税率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跨国集团实体,可以优先征收补足税,将它们的有效税率提升至百分之十五。否则,有关补足税可以由跨国集团有经营业务的其他已实施BEPS 2.0方案的司法管辖区征收。事实上,很多地方——包括欧盟成员国、英国、新加坡、瑞士等——已于二○二四年或将于二○二五年实施BEPS 2.0方案。跨国集团无可避免地需要缴交全球最低税。如果香港不及时立法,我们便会将征税权平白拱手让人,跨国集团因BEPS 2.0方案而带来的整体税务负担亦不会因而减少。我们预计,有关方案将由二○二七至二八年度开始,每年可为特区政府带来约150亿元的额外税收。
   
  不少议员及持份者关心,实施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会否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商贸中心的竞争力。我想强调,实施新机制不仅不会削弱香港的竞争力,反而能为巩固香港作为理想营商地点提供机会。在全球最低税机制下,司法管辖区将不能再以竞相降低公司利得税税率作为招商引资的手段,避税天堂对跨国集团的吸引力将大幅下降。我们深信,在更公平的全球税收环境下,香港作为卓越营商目的地的各项独特优势将更为突显,包括「一国两制」、联通世界、一流基建、成熟金融市场、优质人才库,中西荟萃的氛围等。再者,立法会刚于两星期前通过法例修订,为公司迁册来港提供高效便捷的机制。这将提供灵活的途径,吸引因实施BEPS 2.0而希望迁离低税或不征税司法管辖区的跨国集团选择迁册来港。
 
  我想向议员简介一下《条例草案》几个重点:
 
(一)我们会继续维持香港简单、明确和低税率的税制。政府没有藉着就BEPS 2.0方案立法的机会,引入新税种。
 
(二)只有年度综合收入达7亿5,000万欧元或以上的跨国集团才会受到覆盖。个人纳税人、纯本地集团及中小企等不会受到影响。
 
(三)由于经合组织不时会更新BEPS 2.0规则的评注和行政指引,我们建议赋权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制订附属法例,将这些评注和行政指引的变更纳入《税务条例》,让有关更新可以迅速地在香港实施,以紧贴经合组织的要求。
 
(四)全球最低税规则由两项规则组成,分别是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利润规则。前者向集团的母实体就其外地低税成员实体征收补足税,后者则属把关措施,以确保所有补足税都获得征收。考虑到持份者的意见,我们会先实施收入纳入规则。至于低税利润规则,我们会考虑实施香港最低补足税和收入纳入规则后在香港营运的跨国集团的情况,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再由财库局局长指定实施日期。
 
  为减轻跨国集团的合规负担,在遵从经合组织规则的同时,我们尽可能继续应用《税务条例》下现有的机制,以减低适应上的困难。因应法案委员会和持份者的意见,我们亦会提出修正案,以进一步在执行上提供明确性,以及便利跨国集团的合规工作。相关措施包括:
 
(一)提供经合组织设立的安全港,以免除跨国集团进行完整的补足税计算工作的需要;
 
(二)参考业界意见,就备存纪录,以及提交相关报税表等规定设立适当和明确的期限;
 
(三)采用「唯一或主要目的测试」,以替代原建议的「主要目的测试」,作为一般反避税规则,以维持与现行机制的一致性;
 
(四)订明其他司法管辖区应缴的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可因应特定情况,透过双边或单边宽免用作税收抵免;及
 
(五)在香港征收的补足税会被视为利得税,让现行《税务条例》订明的相关税务行政机制可以适用于补足税。在适用情况下,跨国集团可以利用香港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处理跨境争议。
 
  此外,税务局已成立专责小组,提供技术支援和解答查询,并会就常见问题在网上发布指引,协助纳税人了解新机制和确定其税务责任。
 
  除了上述有关合规的修正案,我们亦会因应《条例草案》刊宪后,经合组织最新颁布的行政指引,以及为完善条文草拟而提出若干修正案。我会留待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再阐述有关内容。
 
  在推行是次立法工作时,政府进行了广泛公众谘询,一直与各持份者包括商会、专业团体、税务专业人士、跨国集团等保持紧密沟通,并进行多次交流。我们亦已经为相关政府机构,包括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投资推广署、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等进行简报,方便它们适时向国际投资者解释,香港的竞争优势不会受到实施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影响。
 
  主席,《条例草案》在履行国际税务义务、保障香港征税权和便利纳税人及投资者方面,取得了稳妥的平衡。我们在敲定《条例草案》的条文及修正案时,充分考虑及回应了持份者的关注。我恳请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及稍后政府提出的各项修正案,以便香港能在今年落实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充分把握国际税务改革带来的机遇。
 
  本人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