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琳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答覆:
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同住夫妇的所有合资格子女免税额,只可由其中一方申索,而他们须自行决定由谁人提出申索。有意见认为,有关安排或令家庭内部出现争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现代夫妇通常共同承担照顾子女的责任(包括在经济及照顾上),现时只可由其中一方申索子女免税额的原因为何;
(二)有否研究修订法例,订明育有子女的夫妇,可平均分配或各自申索子女免税额;如有,具体计划及时间表为何,包括会否考虑引入预设分配机制(例如可选择平均分配或按夫妻收入比例自动分配免税额、赋予税务局裁定权限,或就申索优先次序订立明确准则);如未有研究修例,原因为何;及
(三)在现时未有修例的情况下,政府会否考虑制订一套子女免税额的参考指引,例如申索次序可按家庭收入比例、主要抚养角色或过往申索惯例等处理,并加强公众教育,以协助家庭妥善安排免税额申索;如会,具体计划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条例》)第31条,薪俸税纳税人如供养未婚子女,而子女在课税年度未满18岁;或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则纳税人可以在有关课税年度申索子女免税额。纳税人最多可就九名子女申索免税额。由二○二三/二四课税年度起,每名子女的免税额为130,000元,在每名新生子女出生的课税年度,其免税额可获额外增加130,000元。
就林琳议员的问题第(一)至(三)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条例》第31(3)条,除非纳税人与其配偶分开居住,否则全部子女免税额须由纳税人或其配偶其中一方申索,纳税人及其配偶须共同决定由哪一方提出所有申索。这项规定于一九八九年开始容许已婚人士选择与配偶分开评税或合并评税时纳入《条例》,并一直有效沿用至今,主要的考量如下:
在二○○三/○四课税年度之前,子女免税额会按申报的子女数目以累退制订定,由二○○三/○四课税年度起,第一至九名子女均可享有划一免税额。尽管如此,现行机制已提供足够选项及弹性减轻夫妇的税务负担,加上超过六成申索子女免税额的纳税人只就一名子女申索免税额,我们认为无需要取消只可以由纳税人或其配偶其中一方申索子女免税额的规定。现时,已婚人士可选择与配偶分开评税或合并评税,从而节省税款。由其中一方申索全部子女免税额或允许双方分开申索个别子女的免税额,并不影响合并评税下须缴交的税款总额。在现行安排下,即使已婚人士及其配偶没有主动选择合并评税,税务局仍会比较二人分开评税及合并评税的应缴税款。如果发现合并评税对他们更有利,税务局将邀请他们选择合并评税。此外,《条例》并无规定同一名子女的免税额必须一直由相同的申索人申请。如纳税人及其配偶选择分开评税,他们可事先协商子女免税额的申索方式,灵活地自行安排在不同课税年度申索子女免税额,例如轮流在不同年度申索,以符合个别家庭需要。
我们认为现行的机制行之有效,既可减轻夫妇的税务负担,亦为纳税人提供灵活便捷的报税流程,让他们可因应家庭情况作出合适的税务安排,无需容许纳税人及其配偶分开申索子女免税额。税务局现时只会在夫妇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按实际情况分摊子女免税额。这安排有助减低纳税人的合规负担和确保税务局的评税效率。
另一方面,因应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不尽相同,纳税人及其配偶可能有不同的财政及税务安排。我们无计划改变税务局一般不会介入家庭事务的做法,引入预设分配机制,因为这不可能符合所有家庭的需要。
政府会继续不时检视各项免税额的申索安排和水平,并因应受惠人数、政府的财政状况和行政效率等多项因素,以考虑是否有优化的空间。
(三)税务局现时已于其网页提供有关子女免税额的常见问题及参考指引。一般而言,由入息较高的一方申索子女免税额会更有利。不过,如其中一方是以标准税率评税,则会由并非以标准税率评税的另一方申索会更为有利。网页亦设有税款计算机,方便纳税人及配偶输入各自的入息款额、扣除及不同的免税额分配情况等,以作出最合适的申索安排。此外,税务局于每年五月发出个别人士报税表后,会延长电话查询服务时间,解答纳税人在填写报税表时遇到的问题。
多谢主席。
香港时间12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