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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协助逃税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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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法院法官潘敏琦今日( 二月二十六日)裁定一名公司董事蓄意意图协助他人逃税五项罪名成立,被判处即时入狱九个月,罚款 90,000 元,另加一笔为逃缴税款总额两倍的罚款 2,062,048 元。

    在宣读判刑时,法官指出蓄意欺诈税务局是一项会严重影响整体社会的事件,不宜宽容轻判。法官认为判处非监禁刑罚并不适用于此案。

    被告被控五项蓄意意图协助他人逃税罪行,包括两项在一间公司的报税表内漏报销售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a)条,以及三项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以协助该公司逃税,触犯《税务条例》第 82(1)(g)条。被告否认全部五项罪名。

    案情透露,被告于有关年度为一间工程塑胶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东,该公司经营工业工程产品交易。税务局于调查该公司税务事宜时,揭发该公司就现沽销货共开发两类现沽单,一类为编号前有字母的现沽单,而另一类为编号前没有字母的现沽单。

    该公司在其递交给税务局的 1994/95 至 1996/97 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内,漏报所有其得自编号前没有字母的现沽单的销售收入,涉及的数额约为 625 万元。随同三份报税表呈上的帐目均为被告所签署,而 1994/95 及 1995/96 的报税表亦为被告所签署。

    案情亦透露,被告备有两套公司会计纪录及开设一个不为人知的私人银行户口,藉以隐暪上述漏报的销售收入。调查显示有关的漏报销售收入,是被存入了被告与公司簿记员开设的联名私人银行户口内,再由被告与该公司的另一名董事兼股东瓜分。透过使用这些欺骗手段或诡计,该公司在其 1994/95 、 1995/96 及 1996/97 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短报了应课税溢利,分别为 796,027 元、 2,787,472 元及 2,665,133 元,所涉及逃缴的利得税超过一百万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或协助其他人逃税同样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及每项控罪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逃缴税款三倍的罚款。

二 0 0 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