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税务(修订)(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条例草案》
本页的内容是根据《2026年税务(修订)(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条例草案》编写,该条例草案须经立法会审议。阅读本页的人士请留意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的最新发展。
《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条例草案》于2026年5月22日刊宪。该条例草案旨在实施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的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共同汇报标准最新修订(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待该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后,有关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的立法建议将分别于2027年1月1日起及2028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密资产申报框架的立法建议的详情,请按此。
为实施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税务条例》第8A部和附表17C及17D将予以修订。关于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的主要立法修订如下:
加入新数码财务产品
将数码货币产品(即中央银行数码货币和指明电子货币产品)、相关加密资产衍生工具,以及投资于相关加密资产的投资实体,纳入共同汇报标准的涵盖范围。
订明额外申报规定
申报财务机构须就帐户持有人、控权人及其财务帐户申报额外资料(包括有否就每名申报对象取得有效的自我证明、控权人或股权权益持有人的角色、有关帐户是先前帐户抑或新帐户、有关帐户是否联名帐户及联名帐户持有人的数目,以及财务帐户的类别)。
优化尽职审查规定
该条例草案增补和优化某些定义及尽职审查责任(包括就新实体帐户订明实施打击洗钱/认识客户程序的标准、优化「豁除帐户」的定义以涵盖出资帐户、要求帐户持有人在自我证明中确认其所有所属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身分等)。
避免在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和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下作出重复申报
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申报从出售或赎回财务资产(包括相关加密资产)所得的总收益。如一间申报财务机构同时是一名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从相关加密资产所得的总收益须按加密资产申报框架申报。为避免重复申报,如果申报财务机构已按加密资产申报框架申报有关资料,便无须按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重复申报该等资料。然而,申报财务机构在履行其在加密资产申报框架下的强制申报要求后,仍可选择在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下申报相关资料。
按此阅览该条例草案全文。
按此阅览于2026年5月20日发出的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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